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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rose
从2004年开始关注酷乐
发现其实是一个音乐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与新兴的网络传播权如何利用的问题。

网络的兴起,让作品的传播有了一个成本低,传播广泛的平台,但传统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唱片公司,如何利用这种新的发行方式,获得利益,是著作权人关心的问题。

难道他们真的不喜欢作品在网络被传播?
不是,他们是讨厌传播了作品但他们没拿到钱。

所以,如果出现一个传播平台,可以让他们拿到钱,又能广泛传播作品,是他们最喜欢的事情。

GOOGLE做到了一大部分音乐作品的合法传播,中间一定满足的著作权人的利益部分,现在既然已经有了可以给钱又能传播的媒体,那么那些不给钱的媒体就得小心了。

最后一定得回到给钱才能做传播的情形,到底给多少钱,取决于网络平台大小、覆盖范围广泛与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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