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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57万 银行被判担全责
银行卡被盗57万 银行被判担全责
法院终审认为识别伪造的存折及卡是银行的义务,某银行番禺支行败诉

日期:[2009年5月29日] 版次:[AA03] 版名:[速览]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本报讯 (记者 陈宇)广州番禺周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取近57万元后,状告某银行番禺支行,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胜诉,银行需赔偿约11万元,该案件成为全省首例银行卡被伪造、冒领后,银行被判承担全责的案件(本报2008年12月6日A 16版曾作报道)。随后银行上诉,并破例公布PIN码原理以求免责,昨日,法院终审仍判银行败诉。

2005年,周先生在某银行番禺洛城支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后该卡被犯罪嫌疑人黄某伪造,并于2006年指派犯罪分子陈某等四人,以周先生的名义在东莞通过刷卡消费、银行提现的方式骗取近57万元。2007年,经警方追回约51万元。

2008年11月14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周先生其余5.8万元存款损失,以及全部57万元自被骗之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随后银行提出上诉。

银行在上诉书中,首次公布了PIN码的原理,希望得以免责。银行称,“PIN码在密文传输过程中会经过多次转换,最初的密文传输一次为由密文A换为密文B,再传输由密文B转换密文D,依次类推,最终密文D成为密文E,系统再最终进行核对。可见银行密码系统是计算机而非人为客观运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监测,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复制银行卡不可能得到银行卡密码,除非储户泄密,他人不得知晓。”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存折、卡及密码的确是储户交易必备的两个条件。但是存折验证、密码验证是缺一不可的条件,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银行都不应兑付,只要银行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就可以阻断犯罪行为的得逞。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周先生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承担违约责任,对周先生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包括损失的利息。”最终,法院对案件维持一审时的原判。

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苏用和律师分析认为,中院关于银行负违约责任的全文阐述,可以作为日后同类案件最具说服力的范文,其理据将支持其他类似受害人,去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来只要卡是伪造的,即使密码是用户泄漏的,导致的盗取,也是银行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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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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