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象v.白家 细说知识产权攻防战
刘茸
2009年05月07日16: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专题导航
● 白象v.白家 细说知识产权攻防战
● 赵嘉祥评“二白”:知识产权保护还需到位
● “白家”缘何输给“白象”?
商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是常有的事。2007年7月,当一直生产白象牌方便面的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白象公司)进入方便粉丝领域时,便与在这个领域常驻了七八年的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白家公司)成了竞争对手。从2007年到2009年,双方的“知识产权之战”虽然只进行了2年,论时间远远比不上那些一场诉讼十几年的“老前辈”;但要论同一事件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种类之多之全,白象与白家却足以“笑傲江湖”:
2007年,白家公司以“外观专利遭白象公司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行政保护请求;
同年11月,白家公司在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诉白象公司外观专利侵权;
同年11月,白象公司在河南郑州市中级法院诉白家公司商标侵权;
同年11月,白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白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008年初,郑州中院作出判决,判定白家公司构成对白象公司的商标侵权;
同年9月,白象公司就白家商标注册公告提出异议;
同年,白家公司撤回在潍坊对白象公司的诉讼;
同年,白家公司以白象公司侵犯知名商品外观设计、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四川成都市中级法院起诉,但随后又撤诉;
同年,由于不服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裁定,白家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由于不服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白家公司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2月,由于二审维持原判,两家公司在媒体上展开“骂战”。
同年2月1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白家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多场问题纠纷之下,最终谁是赢家,谁是输家?谁占理,谁又吃亏?随着一个又一个“新战场”的开辟,事实也许已经隐藏在无数争议的背后,无法看清。
双方背景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持有商标为“白象”,主要产品为“白象”牌系列方便面,主要销售区域为华北、华中、东北等地区。该公司于2001年被河南省政府确定为“全省粮食深加工十家重点保护企业之一”,2006年10月,“白象”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了发挥品牌优势,该公司现在成立了“白象食品集团”,代替原本的公司名称,以便对外宣传。
四川白家食品公司则是一家以生产方便粉丝和方便米线为主的企业,成立于2001年,其前身为四川雅士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白家”,销售区域遍及全国,占据国内方便粉丝主要的市场份额。其商标先后取得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称号。
白家与白象两家企业均属各自省份的龙头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地方树立的典型企业。尽管都生产方便食品,但在这个规模已十分庞大的细分市场上,油炸方便面和方便粉丝并不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直到2007年7月,白象公司进军方便粉丝生产领域之前,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07年7月以后,两家企业间知识产权大战的硝烟开始弥漫。对此,比较中立的描述是,白家公司认为白象公司抄袭自己方便粉丝外包装袋的外观设计,白象公司则认为白家公司使用的竖排“白家”商标对自身的竖排“白象”商标构成明显模仿。
就前者,白家公司在对外发布的一份“万言书”中称:“2007年7月,白家食品的销售人员陆续发现全国各地的货架上出现了一种与白家方便粉丝的外包装十分近似的白象方便粉丝,不仅消费者很难分辨真伪,连本公司销售人员也不易察觉包装上的细微差别……”
就后者,白象公司则出具了一份在2008年1月8日委托上海联恒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出的《商标识别研究报告》,称对100个普通消费者随机抽样进行的调查显示:68%的受访者将“白家”商标误认为“白象”商标;有78%的受访者认为“白家”商标与“白象”1506193号商标有关联性。
由此,两家各自攥着对自己有利的武器,开始了知识产权维权之战,但对于自己落在对方手里的口实,双方都选择缄口不言。
首战: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投诉
白家公司常务副总裁盛家武介绍,白家公司曾前后两次向白象公司发去律师函。根据白家公司的说法,白象公司“做贼心虚”地从全国各地撤回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却单单拒绝赔礼道歉,白家公司于是决定诉诸公权力。
白家公司总裁陈朝晖一共拥有40多项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约有30项,均为方便食品的包装袋、瓶贴、碗盖贴、包装盒等等,其中大部分于2006年申请,2007年获权。这些专利均许可给白家公司使用。白家公司认为,河南白象集团产品与白家涉及正宗酸辣味、辣味肥肠味、麻辣烫味、砂锅炖鸡味等10种单品的产品外包装相似。于是以此为据,在2007年下旬,白家公司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郑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外观专利遭到侵权的行政投诉。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法律处表示,在2007年11月初收到了四川白家公司的“专利行政保护”请求书,并已受理。
作为应战,白象公司紧接着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申请,申请裁定白家公司的专利无效。
这一应战方法起到了效果。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白家公司提起的外观专利维权举报投诉请求做出暂时停止的决定,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处理结果。
第一战是白家公司首先发难,却被白象公司反制先机。但白家公司并不气馁,继续提起外观设计专利诉讼。
第二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
2007年11月中旬,白家公司在潍坊中院对白象公司提起诉讼,以在潍坊上市的两个产品的外观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白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按诉讼标的索赔最高限额计算,要求白象公司赔偿合计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3日,法院通知白家公司已受理。
这起诉讼令人难以索解的地方在于其诉讼地点的选择。通常,权利人都会选择在“家门口”起诉侵权人,以便获得包括交通方便、取证方便在内的种种优势,但白家为何偏偏要在跟双方都八竿子打不着的潍坊告白象呢?对此,白家公司公关部主任胡远强表示:“因为当时我们发现白象在山东销售比较多。”不选河南,是担心河南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对于为何不选在四川诉讼,他没有回答。
这起诉讼声势很大,被称作“食品业包装侵权第一案”。但官司还未打出个结果,白家公司就选择了撤诉。对于这个出人意料的选择,白家公司声明说:“2008年6月,白象公司法务部门一名姓韦的法务主管,从郑州到成都与白家公司洽淡和解,后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同意撤销相互之间的诉讼,就此和解握手。在白象公司的要求下,白家食品为表达诚意,先后主动将在山东潍坊和成都中院的案子撤诉。但是白象公司不但没有撤诉,反而加紧推动二审。白家被白象狠狠地忽悠了一场。”
对此,白象公司则表示,并不存在什么撤诉协议,白家公司在业内是出了名的起诉多撤诉更多。白象公司前新闻发言人詹涛说,白家提起的三起官司全部自行撤诉,是因为自知于法无据,既然新闻由头已经使用过,撤诉总比最终败诉好。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说法不一,“为何撤诉”也成为白象白家之争中最大的悬案之一,至今真相未明。
第三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争议
在此以前,白家公司对白象公司的宣战一直都是以陈朝晖所持有的方便粉丝包装外观专利为武器。白象公司的反击则选择从根本上瓦解这一武器:2008年6月到7月,基于白象公司的请求,白家公司有四项外观专利因为不符合专利权的授予条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白象公司表示,被撤销的专利均是白家公司所提出的白象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
对此,白家公司则针对性地强调,白家公司的专利是被自己此前的专利无效掉的,“与白象无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告知,对白家公司这几项外观专利的重审,确实是应白象公司的请求进行的。根据审理的结果,白家公司的一部分专利被维持,一部分专利完全无效,还有一部分专利部分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白家公司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但白家的说法也没有错,工作人员表示,白象公司提出的申请中,用于与白家公司的专利对照的并非其他公开出版物,而全部是白家公司此前的专利文件。也就是说,白家公司的专利确实是因为自己此前的其他专利而无效的。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依据修改后的新《专利法》中对关联设计的规定,白家公司将有办法规避此种情形。但依照原《专利法》,所述专利只能被撤销。所述的专利包括陈朝晖持有的200630027017.2号碗贴专利、00333253.5号碗面盖贴专利等等。
由于白家公司从潍坊中院撤诉的时间也是2008年7月,也有人怀疑,白家公司撤回与外观专利相关的诉讼,实际上是因为专利权被撤销。不管怎样,白象公司此举的成功不啻对白家公司的重大打击。与此同时,白象公司还一不做二不休,加紧推动着对白家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
最大一战:商标侵权两轮诉讼
2007年11月28日,白象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白家公司的竖排未注册“白家”字样商标侵犯了白象公司使用的竖排已注册“白象”商标的商标权,并要求白家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商标。
短短62天后的2008年1月31日,判决即下达。郑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白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侵犯正龙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竖排“白家”商标。白家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受理后,在2008年11月11日审理了案件,26日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仅对原审的部分文字进行了变更,但认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予以维持。
这一判决威力巨大,从2008年年底判决下达起,各地工商局就开始纷纷对白家使用了竖排“白家”商标的原包装产品进行下架。白家公司一方面仍向媒体陈述打算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要求重申的意愿,一方面也表示服从现有判决,将对旧产品进行下架。
成都市工商局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于2009年3月初赶往北京,向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商标局和商评委汇报并请示此案的处理。与此同时,郑州市工商局的工作队伍也到了北京。听取双方汇报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于3月中旬做出裁定:白家公司的产品获得3个月销售缓冲期,在6月15日之前可以暂缓下架,各地工商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暂时中止处理。
同时,白家公司和成都市工商局还在等待着国家商标局对于白家竖排“白家”商标申请公告异议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行政处理的结果与司法判决不一致,换句话说,如果国家商标局认定白家公司的竖排“白家”商标合法有效,可以注册,诉讼战还将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
在成都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汇报的文字材料中,有这样一段话:“虽然我局与有关法院判决有不同意见,认为该纠纷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我局尊重司法判决,决定依法指导白家公司正确使用自身商标。”
商标战之一:注册
为何商标之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何白家公司始终无法认同相关判决?导致局面从一开始就十分复杂的原因是,牵涉到这场争议的商标前后一共有四个:
白家1686854号注册横排“白家”商标,注册时间为2001年12月,注册类别为第30类粉丝、食用淀粉等商品,字体为楷体;
白家4805951号未注册竖排“白家”商标,第一次注册时间为2005年,注册类别为咖啡,第二次申请注册时间为2005年7月,注册类别为第30类粉丝、调味品等,初审公告期为2008年8月,字体为华文行楷;
白象1506193号注册竖排“白象”商标,注册时间为2001年1月,注册类别为第30类方便面、面粉、面条等商品,字体为舒体行楷;
白象1387591号注册横排“白家”商标,注册时间为2000年4月,注册类别为方便面、挂面、糕点、面包等商品。
其中,在商标诉讼里直接产生冲突的是这两个商标:白家4805951号未注册竖排“白家”商标与白象1506193号注册竖排“白象”商标。
白象公司在2001年就注册了竖排“白象”商标,自注册起开始使用,双方对此均无异议,问题在于白家公司的商标。4805951号未注册竖排“白家”商标的实际注册时间是2005年7月,但根据白家公司自己的说法,这个商标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了。
白家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申请的00333252.7号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上,已经有了上述的竖排“白家”字样,该专利于2001年4月通过注册。竖排“白家”字样虽然未作为商标注册,但已随着上述包装袋的使用而使用,白家公司以此作为自己没有“模仿”白象商标、“搭便车、傍大款”的证明。不过,由于该专利的注册时间仍然略晚于白象竖排商标,因而在争取商标在先使用权上并无说服力,白家公司也没有将这一证据用在实际的商标争议诉讼当中。
既然还没有合法注册,无须经过其他行政程序,4805951号未注册竖排“白家”商标被直接司法认定为侵权。如今,白家公司总裁陈朝晖对自己此前的商标规划已经感到非常后悔,照其对《每日经济新闻》的说法,从实际开始使用竖排“白家”商标的2000年到最后申请注册的2005年间,白家一共三次错失了注册的机会,其原因不是没有意识到横排商标与竖排商标的区别,就是申请类别时漏掉了粉丝类,又或者是因为搬家等杂务错过了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失去了解释的机会等等。“事情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结果,都是我对商标法不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惹的祸。”陈朝晖自己总结说。
不论原因究竟为何,在注册商标的战略布局上,白象公司显然比白家公司精心和有准备得多。早在2000年,白象公司就注册了1387591号注册斜排“白家”商标。不过,到目前为止以竖排商标领衔的二白争议当中,这个商标还没有出场的机会。
在法院判决之后,白家公司重新印制了包装袋,上面使用的是其在2001年底注册的1686854号注册横排“白家”商标(文字加拼音)。有意思的是,白象公司如今使用的也是横排商标,当然,现在两家的产品无论从外观还是从商标上看,都已经一点也不相似了。
商标战之二:诉讼
在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的两场审判中,法院将认定“二白”商标侵权问题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两个问题:
1、白家公司生产的方便粉丝与白象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是否为类似商品;
2、白家公司使用的商标(即第4805951号未注册竖排“白家”商标)与白象公司第1506193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审法院分析认为:对比方便粉丝和方便面两种产品可以看出,方便粉丝和方便面均系方便食品,其食用、包装、储藏的方法与要求、保质期等基本相同,其功能和用途均在于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饮食,且均为食品加工企业通过机械加工生产,并通过超市、商场等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销售,在销售场所中多为在同一区域或货架上摆放;二者属于食品,消费对象相同,多为普通大众消费者。因此方便粉丝与方便面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可以认定二者为类似商品。
二审法院则进一步归纳说:《国际分类表》和《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区分表》中所列类似群组并非判断类似商品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白象公司“白象”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方便面和白家公司的方便粉丝不仅在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等方面均相同,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也相同。白象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多家超市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均将方便面和方便粉丝放在一起进行销售,且多家经营者和很多消费者将白象公司生产的白象方便面和白家公司生产的白家粉丝发生了实际混淆。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方便面和方便粉丝为类似商品。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审法院则认为,双方的商标均是两个汉字组合而成的文字商标;商标中汉字的组合方式均是上下排列;文字字体均属行楷,白家的“白家”属于手写体,白象公司的“白象”字体属于舒体,可以从电脑上直接打印出来;两个商标第一个字均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 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均是“豕”字底,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使用的商标“家”字的上半部书写时将家的宝盖头上的一点下穿宝盖,与“豕”字底相连,加上宝盖的右边一勾过长,导致“家” 和“象”的上半部相似,从而导致“家”和“象”相似;进行整体对比时“白家”和“白象”字形整体相似。加之二者产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将“白家”商标与“白象”注册商标相混淆。
由于白家公司辩称自己商标的字体并非手写体,二审法院将上述描述更改为:两者均是两个汉字组合而成的文字商标;两个汉字的组合方式均是上下排列;两个商标的字体均属行楷;两个商标第一个字均是白字,字音、字意完全相同;“象”和“家”虽然读音截然不同,但在均用行楷书写时,两者相近似,进而整体对比“白象”和“白家”,字形是相似的。综合考虑白象公司的第1506193号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因素,可以认定白家公司使用的4805951号未注册竖排“白家”商标与白象公司的第150619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白家公司上诉认为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白家公司二审中提出正龙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问题,商标权人所实际使用的商标是镂空或实心对本案的侵权认定并无影响。此外,关于白家公司使用的“白家”商标的含义问题,白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使用“白家”商标有地名的含义,且即使有地名含义,白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避让其他注册商标,但白家公司却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要了解以上判决是否会对未来同类或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还有待一段时日的观察。
正在进行时:口水战
不管怎么说,白家与白象的梁子算是结下了。河南高院的判决下达后,2009年2月18日,白象公司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传。之后白家公司也迅速行动,向白象公司发去律师函,称其进行不实报道和商业诋毁。
双方的交锋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市场竞争的范畴了。白象公司称白家公司是靠造势、打劫起家的广告公司,将其定义为“为了私利,白家可以不惜道德败坏、恬不知耻地‘傍大款’,甚至虚与委蛇‘卖身’,炒作手段无不用其极”。白家公司则针锋相对地称白象公司是心存不良挑起事端,毁约在先、出尔反尔,而自己要“逢贼抽刀、遇鬼贴符、奉陪到底”。
本刊联系到白家公司公关部主任胡远强时,他仍显得很激动,表示现在向最高法院的申诉还在进行中,“白家不会就这样放弃”。相对而言,在判决上获胜的白象公司则比较低调,新闻发言人邓敏表示不愿多说,“你就以他们(白家公司)的说法为准吧。”
虽然官司上仍有争胜负的余地,但几年的知识产权攻防战下来,双方的损失都不小,根据其各自向媒体透露的数据,为打官司至少都花费了数百万。也许正像河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对此事的评论:案件闹了两年多,双方都耗费不少精力,最根本原因还是企业对相关法律知识欠缺,走错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