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rose: 孕期检查 规定,未查到出处 [阅读: 246] 2009-06-12 02:11:44 女职工孕检假,就按正常出勤对待,但就是规定次数内的检查,具体标准如下: 初检:十二周前检查1次;复查:分别于怀孕第二十周、二十八周、三十二周、三十四周、三十六周各检查一次,三十八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 每次四小时(半天),孕检假不能累计使用,过期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