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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 法院同案不同判
2009/05/30 01:18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侯毅君
《道交法》无具体规定 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裁量空间较大———
本报讯 同样是无偿借车给他人,出了车祸后,有的法院判令车主承担责任,而有的法院却判令车主不承担责任。记者调查发现,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不全面,审判实践中各种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按车主“过错担责”,有的法院则是按“无过错担责”。此外,车主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如今机动车已成为家庭中常见的消费品,从亲戚、朋友那里借车出游、办事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自然多了起来。今年3月20日,朝阳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车主张先生将车辆借给朋友赵先生,结果出了车祸,赵先生负全责。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张先生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是借车引发的车祸,无过错车主却被判赔偿10万余元。今年1月,车主刘某无偿将车辆借给黄某,结果发生交通事故。今年4月10日,山东临沂法院判决,尽管车主刘某无过错,但仍被判令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这主要还是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细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刘法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由于表述过于原则,实践中受害方可以向机动车一方的驾驶员、车主、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因此,审判中就出现了不同的判例。比如,安徽、贵州、天津等地的法院,对于无过错车主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山东等地的法院则根据车主是否有过错来判令是否担责。
“北京法院目前掌握的原则是‘过错担责’。”东城法院法官王磊表示,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两种办法处理:一、车主(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有不适于驾车的情形,如醉酒、无驾照等,或者出借的车辆有缺陷等,车主应担责;二、倘若借用人没有上述不适于驾车的情形,则借用人应担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车主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比如同一案件,有的法官认为车主无过错,而有的法官则认为有过错。“法官想找车主的过错,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说,大错找不到,小错还是能“挑”出来的,特别是借车人没有偿付能力,而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又很大,法官无论从习惯、从公平或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还是很容易判车主赔偿责任的。因此,王教授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