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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
——为了便于日后查找,另开一话题

国务院公布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朱丰俊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07-25
版次:AA04 版名:重点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征求意见稿删去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a有,b无,不公平;那么应该把b也变成有,而不是把a也变为无!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既然【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期间受到的伤害为什么就与工作无关了呢?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那,明确的上下班(如班车,或每天相同的公交班次、私家车线路),不应该全部否认。。。。。。。。。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上下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五大变化

问题1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

新规1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问题2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

新规2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通过上述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问题3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新规3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问题4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

新规4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问题5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新规5设计两种工亡补助金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观点PK

删除主因:

第一,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现行规定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这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第三,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这一条不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网友意见:

网友意见弹赞均有,但近九成网友表示不赞成,这些网友认为:上班有时间强制性的要求,造成车流的高峰期,因此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的机会最多,工伤基金理应赔偿。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角度来说,删掉这个规定也不合适。

其次,如果某人出了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车子也没有保险,那他受到的侵害谁来补偿?理论上,上下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一种延续,工伤基金应当尽可能为这个时间的安全提供保障。

■提意见,请赶快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 w w .chinalaw .gov.cn)。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 chinalaw .gov.cn.

本版文字:本报记者 朱丰俊 杨章怀 实习生 王则时 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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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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