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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ao
工伤认定“难于上青天”?
工伤认定“难于上青天”?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批评回应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08-08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东莞某电子厂主管李某在公司食堂无故被打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两级劳动仲裁部门和两级法院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为此,昨日贵报刊登的《是不是工伤,谁说是才是》一文认为,希望通过这类案子,能够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条文,能够有更精细的修正案出台,把“工厂食堂”是不是“工作地点”顺便界定清楚。
东莞某电子厂主管李某在公司食堂无故被打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两级劳动仲裁部门和两级法院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为此,昨日贵报刊登的《是不是工伤,谁说是才是》一文认为,希望通过这类案子,能够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条文,能够有更精细的修正案出台,把“工厂食堂”是不是“工作地点”顺便界定清楚。

通过立法修订加以完善,把这类问题说清道明,自然能消除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避免审判相互打架的尴尬现象。但历史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法律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现象,无法对现实的细枝末节作出全部界定,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决定着任何法律都会存在缺漏和盲区。更现实的问题是,在法律不可能及时修订,法官面对既无肯定又不否定的模糊条款,究竟该如何“定分止争”?

由于现实与法律无法对号入座,李某的工作认定一波三折,在“是”和“不是”之间来回折腾,这道选择题真的“难于上青天”?有一条著名的法谚:“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它的意思就是在法律适用时,司法者和执法者应该探求立法的本意之所在,而不应死板地硬套法律条文。所以说,在法律适用时,法律规定模糊、不明白或缺乏可操作性时,或者说现实情况与法律条文不匹配不对应的时候,就需要法官通过辩证推理的方法,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和法律信仰进行选择,并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确定具有优先地位的价值。

具体到《工伤保险条例》来看,第一章即为总则,而总则的第一条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应该说,法律原则比法律分则中的具体规定更具有基本效力,因为法律分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始终处于“下位”。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因此,在有关工伤法律法规原则列举不明的情况下,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应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工厂食堂”是否属于工作地点,没有界定午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但《条例》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工伤认定的范畴,既然离厂较远的上下班遇车祸都认定为工伤,而因工作报复在工厂餐厅遇害,自然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在即,修改意见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条例》尚处在征求意见中,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在修改之前,现有的“老矩规”依然有效。

其实,司法的过程永远都不可能如德国的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所形容的“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是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入口,一边是输出司法判决的出口,机械运行,不逾雷池半步”。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面对确定性的法律之核心地带,法官只能被动地运用法律的规定,而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必然会存在规则的不确定和模糊现象,作为法官,心中一定要有正义的理念,方法上一定要抓住事物的本质,而不是机械教条地去套用法律,惟如此,才能做好司法过程中的各种选择题,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体现社会公平的守护神。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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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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