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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神话的“?”和“……”
吴英神话的“?”和“……”

12月18日,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因集资诈骗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吴英神话”虽然落幕,然而它所留给社会的思考,远不止这些。
这位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东阳的少妇,连中专都没毕业,居然能够在一年多时间里弄到那么多钱,开办那么多公司,最终成为胡润2006年度中国富豪榜第68位、女富豪第6位。
透过长达32页的判决书,可以看到吴英的财富神话:2005年,24岁的她购车尚需靠按揭;2006年8月后,她突然暴富,置下大宗固定资产,连续注册12家实业公司,创立本色集团自任董事长,有媒体称她的资产高达38亿元。
吴英固然是吴英神话的始作俑者,但吴英神话的“缔造者”绝不是吴英个人,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包括媒体、学者和官员。他们是判决书所指“虚假宣传”的主体。如果没有这个主体,靠吴英一己之力绝不可能创造“吴英神话”,善良的社会公众也绝不可能把自己的血汗钱交给一个连账本都看不懂的女青年。
吴英神话尚处萌芽时,就有媒体和学者提出过质疑。只有勇气而无生财之道的经营模式怎可能积聚财富?再多的财富也不可能这样折腾。
受到质疑和调查的吴英频繁地穿梭于城市之间,向媒体记者和学者讲述她的创富故事。对于那些提出质疑的媒体,吴英采用“以金钱换立场”的手段,把质疑的声音换成吹捧的文章。包括北京、广州、上海在内的多家媒体为吴英作宣传,有的文章标题就用了吴英自己的口吻:《我的财富是干净的》。有些学者也对吴英神话的个案作了正面的评述,认为吴英的做法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说明企业家正由原先单一的价值链模式向价值网络模式转变。
吴英神话在浙江不是第一个。
2009年1月,44岁的浙江省丽水市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处死刑。早在1986年,浙江省温州市一个名叫郑乐芬的33岁女子因吸纳6200万元,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该罪名已在1996年被取消)判处死刑。
浙江省公安厅透露,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成为浙江省金融领域犯罪的重要类型。仅2008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就有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浙江民间集资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大多数民间集资是熟人圈内的现金来往,没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甚至仅靠白条、会单和流水账运作。吴英案发生后,办案人员发现,整个公司账目管理异常混乱,许多巨额款项用途没有记录,以至于连请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进行彻底审计。
有专家认为,预防金融犯罪要靠高效的运作体系与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我国恰恰在这两方面存在巨大制度缺陷。
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间资金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这一差距。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计,浙江民间资本规模为7000亿元~8000亿元,而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亿元~1500亿元左右。
去年7月初,浙江省展开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但这仍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缺口。一年多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面临无款可贷的尴尬。这也是频频有人冒“非法集资”之险的根本原因。
吴英案发后,对吴英涉案的定性也曾发生极大的分歧,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是企业经营的正常借款,而公诉人则定性为集资诈骗。有专家就此表示,分歧的产生源于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模糊。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明知是高利贷借款还主动借出款项者应该担负什么责任,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表述。
还有监管问题。 2006年,吴英完成了15项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并任董事长。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此的判定为 “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既然是“虚假注册”,而且是短期内注册十多家公司,为什么当时就能畅通无阻?
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浙江的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正规融资的有效补充,但高利贷的阴影却同步相随。吴英案以及层出不穷的同类案件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的问号和省略号,等待着体制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否则,难说更多的“吴英”不会悄然登场。 (摘自12月20日《文汇报》作者万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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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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