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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登山猝死 家属索赔77万
员工登山猝死 家属索赔77万
一审判决涉案公司承担两成责任,二审法庭无法调解将择期判决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刘晓燕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12-29 手机看新闻
版次:SA39 版名:深圳读本 深城 稿源:南方都市报

深城记者刘晓燕 报道 单位组织登山活动,员工自愿参加,结果猝死途中。猝死员工的妻女将单位、风景区经营单位和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索赔77万余元。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此案,在一审中唯一被判有责的用人单位不服,认为法律没规定,自己可以不负责。

猝死员工曾先生去年11月22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登山活动,爬了大约400米时,突然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妻子刘女士和女儿认为,景区、单位和景区门票中意外险的对应保险公司都应对曾先生的死负责,将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77万余元。

龙岗区法院一审时认为,景区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曾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作为此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该公司在组织登山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曾先生的死亡负有过错。考虑到猝死具偶然性,其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曾先生生前所在的公司应支付其妻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共12.8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天的法庭上,该公司认为,比照我国以往发生的猝死案例及国际上一般惯例,组织方对猝死者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曾先生的妻女昨日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法庭表示无法进行调解,将择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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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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