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97] 2005-01-08 06:51:46
//有点奇怪的是:顾客如何才能证明自己手中的字画就是画廊卖出去的?--如果画廊反称:顾客自己手中的字画不是画廊卖出去的,是顾客自己换了
一点六万元买回书法赝品
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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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报》2004年12月31日报道,2004年7月20日,江苏某局秘书顾亮在南京新街口某书店名家画廊,发现一幅“当代草圣”林散之所作的名为《有感》的诗稿作品。他担心是赝品就询问营业员,营业员告诉他,“我们这里只卖真迹”。最后顾亮用1.6万元买下这幅作品。营业员在为他开具的收款收据上,还注明了“林散之真迹”五个字。
后来,经多位行家鉴定,均认为此作是赝品。
顾亮将书店告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购物款3.2万元。
法院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对《有感》的真伪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书认为,作品是赝品。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书店在为顾亮开具的收款凭证上未注明其出售的商品为摹仿品,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消极不作为的欺诈行为,顾亮与书店的买卖关系应属无效。据此,判决该书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顾亮购买字画款16000元,赔偿顾亮16000元;顾亮向书店退还林散之书作摹仿品。顾亮因索赔而发生的差旅费、鉴定费3708元,由书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