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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师与微软抗争5年 持胜诉判决书无法返岗
软件师与微软抗争5年 持胜诉判决书无法返岗

ugmbbc发布于 2010-03-18 10:24:57|4404 次阅读 字体:大 小 打印预览


今年2月初,曾在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任软件专家工作的李某(化名)接到通知,来到位于北京望京地区的微软办公楼,以为可以重新开始他中断了近四年的工作。
让他没想到的是,微软人事部有关人员对他说:“办理员工卡才能进入公司。”而办理员工卡的前提是,当场签署一份一年期劳动合 同。李某不同意,想找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以李某无员工卡为由,报警将他驱赶出公司。




这件事令他极为不解,明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有了终审判决———“李某与微软劳动关系至今依然存续,双方按照2003年3月24日签订的聘用协议继续履行”,为什么他还不能恢复自己微软正式员工的身份?

起因是这样的。2003年,李某经过与微软之间的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络,基本确定被录用为微软“软件专家”的职务。李某对记者说,2003年1月 16日,微软发函称“根据你的表现评估及经理的决定,你符合条件,并在3个月后转为正式永久员工(英文原文表述为:regularstaff)”。在收到这份电子邮件后,便根据微软的指令,李某从境外的侨居地启程赴美,参加微软全球技术大会。

2003年3月24日,微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但该聘用协议没有约定执行期限。

在此之后,按照微软的说法:2003年4月15日,微软与李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后经两次续约。2006年3月到期。

到期之前的2006年2月28日,李某收到了微软公司寄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根据双方2003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对李某的聘用已于3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他续签。

接到不续签通知书时,李某正在休病假。李某不能接受公司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因为他的病是工伤。

原来,2004年7月5日,当时作为微软职工的李某入住北京某宾馆,参加微软公司组织的2005财政年度会议。当晚,李某在会所宾馆房间内洗澡时,在防滑垫上意外摔倒,致使右膝受伤。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膝关节严重受伤后致残。

微软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工伤事故。为此,李某打了一轮官司。直到2009年11月13日,朝阳区人保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2004年 7月5日事故作出重新认定,认定事故为工伤。这已经是出事儿后的第5个年头了。

李某不接受微软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还在于,微软所依据的4.15劳动合同,李某没有签字。李某说:“2003年4月15日,微软公司给我1 份劳动合同文本,我对文本内容提出了异议并写明自己的意见后还给了公司。后微软公司自行填写了劳动期限。也不存在对这份合同续签的事实”。

相反,李某认为,应执行2003年3月24日,微软公司总经理唐骏与李某签订的聘用协议。该协议未约定聘用期限,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和当初的工伤认定官司一样,这起劳动争议也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2009年10月10日,北京高院再审维持了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微软公司主张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并未正式订立,微软公司依据此合同向李某送达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书》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依然存续,继续履行 2003年3月24日签订的聘用协议。

拿到这样的判决,李某要求微软恢复自己的工作。遭遇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微软要求李某签订一份一年期固定劳动合同后,才能上岗。

微软在给记者的回函中称:“虽然我公司并不同意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但是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已完全履行该生效的判决。我们已就北京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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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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