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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差评”官司——卖家告买家侵权索赔5万
全国首例“差评”官司——卖家告买家侵权索赔5万

ugmbbc发布于 2010-06-01 06:54:58|2368 次阅读 字体:大 小 打印预览


杭州某高校大二学生李某怎么也没想到,他给淘宝网卖家的1个“差评”竟惹来了官司。日前,卖家林某以“侵犯名誉权”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抹去“差评”和 “不当评论”,恢复自己100%的信誉度,并索赔约5万元。
为帮朋友推销酒水,李某在淘宝上找到可制作网站的林某“店铺”,“我把模板、资料发给林某,她满口答应,说300元足够了。”李某说,过了几天,林某将网 站截图发来,但文字无法全部显示,要求修改。林某表示要添加网页链接需另收费。“按林某的要求需要1000多元。做到一半要加钱,摆明是想敲诈。”

林某则表示,李某起初只要求做简易网站,自己也曾告知李某有加价的可能,并拒绝了李某退款的要求。

在淘宝网的调解下,林某最终同意退还225元,淘宝方面按惯例补偿李某25元,并要求林某把所制网站系统交给李某。但林某拒绝为李某提供安装调试,李某给了林某店铺一个“差评”,并留言:“卖家根本不会做网站,还敢接单,事后不按约定还要加价,在合作中的言语交流表现出极不耐烦,对这次交易我真的无话可说。”

林某称,自己视信用和荣誉为生命,却被李某上述留言诽谤。林某还称,李某给的“差评”和“严重不当评论”导致自己“店铺”的信用度由100%降到97.62%。而得到这个差评后1个多月,“店铺”销量为零。林某遂以“侵犯名誉权”将李某告上杭州上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差评”后失去客源导致的经济损失7000余元、精神损失费4.2万元。对林某的起诉,李某表示:“林某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她网店一年才30来笔生意,本来就不固定。”

此类“差评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主审法官表示,网上购物买家投诉卖家的不少,但卖家为信用度把给“差评”的买家告上法庭还是第一回听说。本案原、被告存在一定的误会,“差评”只要不涉及诽谤、侮辱性言辞,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被告李某作出的评论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原告的删除要求有权予以拒绝,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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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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