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31] 2010-08-09 04:38:54
交警执法,怎可厚此薄彼?
这里阴风阵阵
昨晚公共频道《新闻广场》和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交警在华强—振华路口查处乱穿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画面上许多市民无视交通信号灯冲红灯过马路,那些市民虽看见交警执法却依然我行我素大摇大摆照冲红灯不误,交警简直无法控制,偶然被逮住一、两个也无济于事,其中有个徒步女士更是被交警逮住后继续溜走,交警只能无奈目送其远去,记者追问如何处理?交警显然无言以对,曰:等下次见到她再处理。
试问?交警下次能见到否?见到又如何追究她?处罚她的证据是什么?如果见不到她,难道就不了了之?
相比之下,驾车的市民若是溜之大吉,是否叫“逃逸”?是否也可说等下次见到再处罚?
为何交警执法能如此厚此薄彼?这样的执法能令驾车人士折服吗?
驾驶车辆的市民因为车辆资料被交管局掌握(俗话说:睾丸被执法者捏住),不管在天涯海角也无法逃避交通违法的处罚,是实实在在的弱者;而明目张胆违法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警却束手无策,分明是法律的强者。
同样是冲红灯的行为,同样会造成严重的交通肇事,为什么只对弱者处于高额罚款?而对强者则只给予20元不疼不痒的处罚?这是严重的司法不公!
本人建议深圳发布市民出行条例,除驾车者出行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外,所有市民出行均须携带身份证,对交通违法现场不能出示身份证的一律拘留,出示身份证没当场缴纳罚款的,七天内自行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虽然是针对最贵交规,不过此贴的意见还是不成立的:因为车违规危害大(主要是伤害他人),人违规危害小(主要是自己受害,偶尔才引发车的躲避而伤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