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40] 2010-11-22 13:56:59
据记者今天了解到的案情:
刘先生(打人者)幼年时父母离异,母亲带着他去了澳洲,之后在澳洲取得了身份,这几年来刘先生每年都回来看父亲,今年回来是在11月初,当时想着回来看亚运开幕仪式。(亚运开幕是12日晚,案件发生在13日凌晨)
刘先生住在某小区的31楼,而被打者王先生住在32楼,据说是好几天的凌晨王先生都在装修,整得刘先生非常不高兴,这天看完亚运开幕式,楼上还在装修(屏幕上显示的时间是凌晨0:07:39),刘先生就由于连续几天受到骚扰就打算到楼下报警(这点好像可信度不高,电话似乎报警更快捷)正好在电梯里见到楼上下来的王先生,二人一句话不和。这个惨剧就发生了。
案子发生后,被打者王先生在南山人民医院作了一个法医鉴定,当时的鉴定是“轻微伤”(按照我国的治安规定,派出所这个级别的治安机构对于涉外案件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这个级别就要到县一级机构,而按照法律规定,轻微伤可以追究民事责任,轻伤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南山公安分局本着快速处理的原则,在权责范围内给出了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后来王先生到市二医院重新作了一个法医鉴定,这次出来的结果就是轻伤。按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南山公安分局就处理不了涉及轻伤(关系到刑事责任的追朔)的涉外案件,于是今天下午5点左右,这个案子已经移交到市局的刑警支队。
对于网上质疑的为什么不把电脑包拿走而判定为抢劫,办案的警官说,按照现场调取后来的监控录像看来,刘先生的继母在案件发生8分钟后已经主动上到32楼把包还给了王先生,所以定义为抢劫不太符合。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这个案子最后定义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话,而王先生选择自诉的话。照司法上的实践经验,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王先生要求赔偿的话,刘先生也真的给了这笔赔偿的话,判刑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要是检察院介入提起公诉的话。赔偿对方后还会判刑,赔偿的多少就只是一个从轻量刑的考量了。
现在案子到了刑警队,预计有一系列的补充侦查和再还原案件现场的过程。详细情况记者会在这里持续跟进这个案子,
向大家及时汇报最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