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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利峰案:昨审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三项罪
[阅读: 2446] 2005-02-14 13:20:16
唐利峰案:昨审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三项罪
2001年5月28日 10:15:9
本报讯(记者赵志国 通讯员陶赴京)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唐利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候审了一天的唐利峰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昨天上午和下午均到庭受审。
昨天上午8时30分,审判长赵明章宣布继续开庭。法庭首先对唐利峰、董景周、闫孟国等3名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和质证。检察机关对这一罪名指控,1999年6月初,被告人董景周伙同他人到汝州市庙下乡龙凤养殖公司敲诈财物,该公司经理杨某被迫派人将5万元现金交给董,董景周拒绝进而索要50万元。杨某认为数额太大没有满足董的要求。6月28日,被告唐、董、闫纠集王向阳、景跃峰等数十人,分乘数辆汽车,携带猎枪、钢管等凶器,窜至龙凤养殖公司,将公司门、窗等物品砸坏,抢走握力棒26根。
昨天11时30分左右,审判长赵明章宣布旁听人员退庭,接着法庭对被告人毕建新、陈红军、马超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1999年3月7日,被告人毕、陈、马等人酒后窜至汝州市望嵩北路百乐门美容美发厅,欲与该厅杨小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马将杨的左臂踢伤,致使尺骨骨折,后又强行将杨拉至二楼一房间内,毕、陈先后将杨强奸。
1998年9月5日,被告人唐利峰同他人一起到汝州宾馆音乐茶座唱歌,唐认为茶座经理招待不周,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闫孟国、王向阳等,闫、王又纠集陈建桥、杨晓川等二十余人,携带钢管等凶器赶至汝州宾馆,先后两次窜至茶座打砸,并将音乐茶座经理韩某、钟某殴打致伤。昨天下午法庭对包括这一犯罪事实在内的检察机关指控唐利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寻衅滋事罪的12起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该组织中共有唐利峰、闫孟国、王向阳、景跃峰等17名被告人涉嫌这一罪名。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法庭已对被告人唐利峰等12起涉嫌寻衅滋事罪中的两起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剩余的10起今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