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99] 2006-07-17 01:26:17
在上海某区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举证如下:(1)男方与同居一室的女子依偎拥抱的照片;(2)男方所租房屋的房东认为男方与该女子同住并认为双方是夫妻的证言;(3)邻居认为两人一起居住的证言;(4)朋友证明两人共同出入社交场所的证言;(5)男方帮助操办了同居女子父亲的60大寿的证言。但法院认为:男方在法院审理中否认其与女方所称异性有同居关系,由于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男方行为不轨,有通奸行为但尚不足以证实男方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因此女方要求男方赔偿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而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