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648] 2006-09-25 15:45:01
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
1、“该商品房附属的小区绿化、小区围栏围墙......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地下室、地下车库......不随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所以说,关于7号楼前规划的停车场,应该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样的话停车场问题是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了?
另外,合同附件15条:“开发商合同承诺的,绿化率达到30%”,不知已经收房的是否看到这样的测量报告?开放商是不是应该提供测量报告?
附件16条:7号楼和10号楼一层维可做商业用途的住宅,使用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但是,我们知道,根据目前北京市规定, 住宅时不能商用的。那么开发商对此作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