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tao:
toooooooold——应该除名,而非较轻的辞退。。。。。。。。
[阅读: 517] 2007-11-09 01:14:45
潘博彬应该是开除,而不是辞退。福田区劳动局在这个如此简单的问题上都会犯错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执法机关惩处或者处罚的,应该开除。
对福田区的做法有很多疑惑:
1、潘到底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干部才适用该办法。之前福田区劳动局发言人说潘是合同工,今天又说依照该办法处理,相互矛盾。
2、辞退的前提是不构成开除处罚,潘的行为的恶劣影响还不够成开除么?
3、开除之后就不保留干部身份,辞退依然保留干部身份,开除有公职禁业的限制(即五年内不得录用),辞退后没有这个限制,马上就可以换个单位,是不是故意给潘留后路?
4、开除无须支付费用,辞退要支付辞退费(至少7000/月*10月=70000元),要用纳税人的钱送其走?而且只要换个单位要,马上又恢复公职身份,则白得这笔钱,难道用来做被拘留补贴?
这样的处理恐怕不够“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