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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违建事件尚存五大疑问
别墅违建事件尚存五大疑问
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 版次:[ SA34 ] 版名:[ 深圳新闻 时评 ] 上一篇 下一篇   前日,银湖别墅区内涉及改扩建的别墅全被停止施工,笔者对相关部门在持续四年的违建整治中的部分做法,还是存在五点疑问(见昨日本报A14版)。

  疑问之一:长达四年的查处是否违反了及时查处的原则?《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的原则。为贯彻这一及时查处的原则,《条例》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可是,有关部门在查处豪华别墅违建这一案件上为何持续了四年之久?

  疑问之二:是否严格履行了独立行使土地监察的职权?《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何不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疑问之三:豪华别墅业主身份不明真的能成为执法顺利进行的阻碍吗?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应通过登报公告三十日或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后,即视为送达。可是,为何辩解说执法通知因为无人签收而未能生效呢?《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对违法建筑,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业主或者使用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拆除。

  疑问之四:为何不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砖混结构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违法建筑,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是,从来也没有见到城管部门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渠道,将违建一举拆除,以至酿成了执法队前脚离开、施工声又起的恶果。

  疑问之五:有没有人为持续数年的豪华别墅违建查处不力负责?《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直到目前,还没有见到政府对任何人进行处理,也没有人为这四年人力物力财力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买单。□梁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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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网络对话,歧义纷生;你以为明白了对方的话,其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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