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11] 2008-03-24 01:40:28
不要曲解了法治
2007年12月,陕西省绥德县一校长因落实学生助学金问题追缠县长签字而受到停职和行拘处分。不久由于榆林市市委书记的过问,这一事件很快有了逆转:校长的停职和行拘处分被撤销;县长、教育局长、公安局长向校长道歉,县长向市委写出书面检查;市委、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很显然,“绥德事件”所以能够得到如此快速化解,是与上级领导的及时处理分不开的。
然而,也有人评论认为,市委书记一出马,一切问题通通解决,让人难免要忧虑:这种人治,是不是在用更大的“官本位”来纠正一个相对小的“官本位”?这样一种诘问看似有些社会深度,其实,不过是书生意气的极端认识。这种观点,不但曲解了法治,也误解了人治。
法学家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差别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二是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三是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对照上述法治与人治的特点来看,榆林市市委书记对“绥德事件”的干预,未必就是人治。
法治也会得罪人,也会有阻力,也是需要人的勇气的。因而,负责任的领导干部、负责任的政府令人赞赏的不但有他们的法治精神,更有他们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情商,一种大公无私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发扬这种精神,并非是以人治替代法治,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
与其在理论上争论人治或法治,还不如看实际的。看在实际上是做了有益于人民的事,还是做了无益于甚或有损于人民的事。这样的好处,是鼓励政府官员积极行政,避免以“人治论”来搪塞“不作为”的官僚作风或渎职行为。
(摘自3月14日《今晚报》作者陆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