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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建希望小学的程序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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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建希望小学的提议,本穷绝对支持。但是,看到一些热心DSer提出的方案,觉得这些方案中还有些未考虑到的地方,譬如有人提出施工、师资等等问题,其实实际有些“多虑”。所谓多虑,并不是没有必要考虑,而是实际上由不得我们考虑。

接下来,本穷从法律角度来作一说明。当然,本穷并非此方面的专家,所说肯定还有一些不周全的地方,还望大家补充指正。

一、希望小学的援助程序

一所希望小学的建立,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的提出。首先应由捐助者向拟援建地区的“希望工程”办公室提出援建意向,一般是向省一级“希望办”提出。“希望办”设在当地“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隶属于团组织。

2.资金数额。目前援建一所希望小学最低数额是25万元左右(根据地区差异,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偏远地区可能在20万左右),上限不限。若所需经费超过25万元,可由“希望办”与受援地政府协调,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补足差额。

3.受援地的确立。捐助者可提出援建地的意向。但“希望办”可以根据当地教育布局调整的需要及实际情况和生源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捐助者并不是在这个问题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只是起到一个重要参考意见的作用。

4.学校名称的确立。这一点捐助者拥有话语权。可以根据捐助者的意愿命名。但学校名称应带有“希望小学”字样。如“汶川县鼎盛希望小学”。

5.与“希望办”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之后,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接下来,首先捐助者要与“希望办”签一个捐助协议,还要与“希望办”、受援地县政府签一个三方协议。关于这两个协议,接下来有具体解释。

6.捐助方的权利。捐助方有权过问资金的流向情况、希望小学的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有权为小学命名,并由希望小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该希望小学校园内立碑纪念,镌刻碑记以昭后人(碑文可由捐方提供或经捐方审定),有权参加希望小学的奠基、竣工仪式,并考察学校,与师生交流互动。

二、援建希望小学要签的两个协议。

1.捐助协议。

这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内容不外乎:
捐助方(甲方)决定捐赠人民币若干万元整,通过**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乙方),在**省**县**乡援建一所希望小学。校名定为“**县***希望小学”。

此外,该协议还规定:
整个希望小学援建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务,由乙方全权代表甲方会同**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操作办理(另有三方协议予以约束)。甲方对建校进展情况可随时了解,督促实施。该希望小学拟于****年**月底前竣工并交付使用。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该协议似乎是全国“希望办”的格式合同。尤其是捐助方授权希望办具体实施一条,恐怕是不能绕过的。

2.三方协议。

首先要说的是,这个协议是建设希望小学的核心,但这个协议中,援助方基本处于一个从属地位,义务很少,基本没有,当然权利也几乎没有。对于援助者来说,是一种超脱的轻松还是无奈的沉重,只能是见仁见智了。

1.协议主体。一般是援助者、“希望办”和受援地县政府三方签定。
2.协议内容。我这里有一份完整的协议内容,跟贴贴出,大家可以参考。合同样本

仅从三方协议内容来看,施工由受援地政府负责实施,援助者完全无权过问,因此可以绕过一系列复杂问题。我本人以为是一件好事。
大家都是出来卖的,何苦自己人为难自己人
那些活好的,或者活新的,或者花样多的,
或者老板拉皮条功夫好能拉到肯多花钱的客的,
拜托不要老是打击年老色衰的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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