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hong: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阅读: 2678] 2008-06-16 13:00:12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