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412] 2008-08-29 05:09:50
上海房产证遗失无需登报声明
8月1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市民提出的意见充分采纳。其中让人耳目一新的一条规定是,房产证灭失(法律上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声明不用在媒体刊登了。
对此,《新民晚报》8月21日刊登高君波的文章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补办房产证,驾驶执照丢失、工作证丢失、身份证遗失等等,申请人花钱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拿着广告费收据才能去相关部门补办一直都是惯例。
这些证件遗失声明,往往刊登在报纸杂志的中缝或分类广告中,效果如何,恐怕连刊登媒体和有关部门也很难认同。而事实上,有关部门在补办证件时会索要和留存资料,这些资料具有的法律公信力,远比媒体上的声明有效得多。
上海市规定房产证灭失补办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不仅使灭失、遗失声明发布处具有唯一性,有利于发挥公示作用,也有效地减轻了补证人的经济负担,可谓一举多得。这样的便民措施,才是真正转到服务公众的思路上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