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294] 2009-03-26 03:44:39
估计案件情况这样:
首先是外方起初了侵权之诉,
中方在答辩期内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前述假设未进行时间验证)
于是首先以国内公开的在先申请的外观拟无效外方外观,但从无效宣告决定来看,相关外观还是有区别,维持;
再次以国外出版物公开拟无效外方外观,但可惜的是,因为有域外形成的证据,竟然没有提交公证认证手续,属于在程序上的严重失误,此外,杂志的出版日期也正好在外方专利申请日的当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会认为是当月最后一天出版的出版物,则其公开日显然晚于外方专利的申请日。
此外,其他证据均因存在一定问题,无法明确证明杂志的出版日早于外方专利的申请日。
外观设计无效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取得,中方依据前述相同证据不能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另外结合新的证据才可以。
此外,对于中方法务人员的言论感觉他们没有从案件中学习到无效的基本理论,
中大集团法务部的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应该由专业的第三方来判定是否侵犯外观专利,但一审中仅找了一个汽车学博士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显然无法令人信服。此外,判断外观侵权时,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只拿了星航线客车的相关图片、和其出资93.41万元买的A9客车作比对,这不符合正常流程。按照惯例,应该将两车进行实物对比。"
(有点奇怪的是,为什么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只拿了图片,而不拿原车型来作比对呢?后来才知道,原来他们在中国没有销或者没销几辆星航线客车。)
是否侵权,是用涉嫌侵权物品与专利图片的内容进行对比,并不是拿双方的实物来对比,对于公众来说,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是通过公示的法律文件确定的,不是通过权利人的产品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