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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华侨索赔天价误工费 赔偿标准成争议焦点
旅美华侨索赔天价误工费 赔偿标准成争议焦点



2007年6月17日晚9时左右,在南京一所重点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工作的章虎晚饭后开着轿车回家,行驶到北京西路时,由于赶路心切,他将一名推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的妇女撞倒。章虎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附近的南京鼓楼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周围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内侧半月板后角挫伤、右股骨内外踝及右胫骨平台内侧骨挫伤、右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第二天,章虎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长期旅居美国,这次她是从美国专门请假回来探望生活在南京的父母,不料却遭此横祸。
车祸发生的第三天,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章虎负事故全责。章虎丝毫不敢马虎,先行垫支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送到医院。
2007年9月18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孔琳终于出院了。但她无法立即回美国工作,因为医院的医嘱是: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物理治疗及针灸,加强营养等。
出院后,孔琳找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于索赔。但鉴定人员告诉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
车祸没有造成人命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短时间也做不了,而且依照伤残状况,赔偿估计也不会太多,自己和保险公司都已垫付了相关费用,章虎认为此事就告一段落了。
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章虎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诉状和传票,原来孔琳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其中仅误工费一项就高达17万5千7百多元。章虎他连忙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与位于美国洛杉矶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担任该公司工程师,年薪为79500美元。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休假 (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每年的个人日是2天。公司为她支付的核心福利包括支付80%的医疗/住院保险计划费用(相当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及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相当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提出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这次她就是利用休假期间回国探亲的,没料到遭遇车祸。她自2007年7月以后,因受伤长期无法上班, 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发出辞退信,决定解除雇佣合同。
由于孔琳在公司的最后带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从当年7月15日至被辞退的12月31日,公司没有支付她任何工资。
失业后的孔琳痛苦不堪,她认为,这一切都缘于
车祸。于是,她聘请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作为代理人,将章虎及章虎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孔琳开出17万余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从2007年1月1日至车祸发生日,自己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6美元。这份工资看似很高,但美国的税费也很高,其中联邦税507.75美元、社会保险189.57美元、联邦医疗保险44.34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税176.29美元、加利福尼亚州伤残保险18.25美元,合计936.30美元。扣完税费后,孔琳的净工资收入仅为2121.30美元,在美国只能算中下收入水平。
虽然孔琳的工资收入在美国不算高,但对于国内的收入水平来说,仍然是高不可攀。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7.34元计算,她两周的净工资高达1.5万余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月薪超过了3万元人民币。她从2007年7月15日不再领取工资到当年12月19日车祸导致的住院、病休假期满为止,共误工22周零3天,车祸给她造成的误工费合计达17.5万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孔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从2007年1月至7月在美国的工资单、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的合同终止信函。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对孔琳提供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认证书。
2009年2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孔琳主张的误工损失已提供工资单、终止信函和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书等证据相印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认定误工费2万3千余美元。按照判决当日外汇牌价中人民币兑美元的价格6.7元计算,认定误工费16.1万元人民币。
最后法院判决,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支付的5万元,其余11万余元由被告章虎支付。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江苏法学界不少专家的关注,他们对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但南京大学几位法学专家却对鼓楼区法院的这份判决大加赞赏。专家们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准据法,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侵权行为地往往带有偶然性,用这种偶然原因发生地的法律决定行为人的责任,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问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住所和居所,不问争执问题的类别及所涉侵权行为的种类,这是违反常理的。
不过,一些法学专家也认为,在坚持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还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衡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减轻赔偿数额,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公平。诚然,如果无限放大外国人或旅外华侨的权益,使其赔偿额远高于中国内地几倍甚至十几倍,对在中国境内的加害人而言,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全部赔偿将可能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生活陷于极度困难。
(摘自 《法制与新闻》第4期 作者智敏)


——我也觉得,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都应该赔。。。。。。
——以前朋友一次车被撞了,对方全责,结果就是修车费由对方保险公司全赔而已。
——我觉得:修车期间,朋友打车的费用也要赔:车修理过一次,以后销售的跌价部分,也应该赔。。。。。。。
我的blog:http://szhaitao.blog.hexun.com & http://www.hoolee.com/user/haitao
--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网络对话,歧义纷生;你以为明白了对方的话,其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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