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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访亦需谨慎灵活的释压机制
规范上访亦需谨慎灵活的释压机制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南都新闻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11-12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针对信访中存在的一些过激行为,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对于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通知》还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予以劳动教养。

当前社会各种矛盾突出,信访总量连年攀升,一些信访人士甚至采取过激手段,希望博得政府和舆论关注。以至于跳大桥、爬电塔、打横幅,这些状况在一些城市屡见不鲜,已经成为寻常世景一部分。深圳此次由司法和行政系统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意在遏制这种非正常上访,规范上访行为,这种城市公共治理的目标追求用心良苦,公众当能体会三分。

然而,非正常上访不同于社会治安等其它问题,其有对社会秩序的干扰性一面,又有对政治权利的实践性一面。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的问题,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执行即可,并无另行通知强调的必要。而信访衍生的政治权利问题,当前更是错综复杂,并无清晰一致的认知,以公检法司部门联合通知的形式来规范上访行为,其主体是否合适尚需存疑。

更根本的困境在于,非正常上访往往涉及土地、基层选举、腐败、乱收费、打击上访等诸多方面,其中有很多与基层政府的公权力运作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信访,事实上都伴有对一地政府行为的申诉抗告。官民纠纷成为信访的主导线索。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门一方面是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另一方面又是信访案件的仲裁者。由公检法司这些部门来联合制订一个规范信访的通知文件,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在许多信访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现象:一些基层政府既是现实问题的制造者,又在扮演问题的解决者。多数情况下,要基层政府承认自身是某个信访问题的制造者,由于问责制度的缺失,这种可能性非常低。相反,当基层政府扮演问题的解决者时,往往倾向于采取收买、笼络、欺瞒、打压上访,甚至是直接取消问题的方式。这种只“束民”不“约官”的信访规范,往往成为郁积民怨、激化矛盾的反向机制。

基于此,由政府权力来规范涉及到其自身的信访行为,就会落入第三方缺失的困境。即使一地政府如深圳特区,有城市治理的公心,意欲规范为非正常上访所影响的秩序,这种政府权力行使的循私嫌疑也难以避免。当维持社会秩序与打压公众信访之间,不能清晰明确地划出界限,这种指向公权的不信任,本身就是不可承受的治理成本。

故此,这种涉及到公权与私权关系处理的问题,理应由人大来充任第三方较为合适。何为非正常上访,除了“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可由行政部门据法判断,人大还应该明确这种指涉公权力的公民申诉权利,其边界和内涵究竟如何,才能有效阻遏公权力在信访案件中对于公民私权的通吃。至少在当下,由人大来出台规范非正常上访的法规条例,在释法主体上要比政府部门更加合适。

不得不看到,以公权力的系统性消耗来回应公民个体的信访诉求,这是许多非正常上访产生的真正原因。一个政府部门只要踢一次皮球、给一个冷语,对于一个行政相对人来说,就完全可以累积成个体的彻底绝望。在明知公权运作仍然问题重重的时候,依然继续加大对公众信访行为的管制压力,而不是保持某种谨慎而灵活的缓压和释压机制,这是一个需要警醒的行政倾向。

通常来说,没有人热爱上访,更没有人热爱诸如跳桥、跳塔之类的极端行为,这是对人性的基本信任。深圳《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或有其必要,而那些深入检讨涉访涉诉案件中政府行为的通知更有必要。如果导致这些行为的体制性痼疾不清点,或者不能获得与规范信访同等程度的重视,则会造成公义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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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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