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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的(儿童绑架案信息事后不公开)“国际惯例”说遭网友质疑
“国际惯例”说遭网友质疑
深圳警方称该说法是媒体误传,不少网友、专家认为案发后警方应以适当方式发出警示提醒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刘春林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12-14 手机看新闻
版次:SA28 版名:深圳读本 头条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不公布绑架案案情是“国际惯例”?上周五,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助理、宣传处副处长周保军向深圳本地两家媒体谈到近期发生的校园绑架案时表示,没有第一时间公开发布绑架案信息,这是国际惯例。


12月9日早上,南山外国语学校文华部校门口的小路被封闭,以保证学生安全。 头条记者 赵炎雄 摄


昨日记者登录《晶报》网站查询,发现电子版上刊登的确是“国际惯例(画圈处)。 截屏图片
不公布绑架案案情是“国际惯例”?上周五,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助理、宣传处副处长周保军向深圳本地两家媒体谈到近期发生的校园绑架案时表示,没有第一时间公开发布绑架案信息,这是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说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的激烈PK。绑架案发生后,什么情况下应该发布?如果案件已经侦破,是否应该发布?网友对此展开激烈争论。而省公安厅宣传处负责人明确表示,事关公众安全,应及时发布。

网友:人质未获救,不能公布

当生命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究竟该满足市民的知情权还是保障人质的安全?“国际惯例”一说被各大网站转载后,不少网友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

有网友认为,从人质安全出发,这个不能公布。还有网友提出,不公布一可避免社会引起恐慌,二为受害人的隐私保密,没什么不妥。

也有网友对那些要求警方公布信息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大防范措施,加强对市民的宣传,而绝对不能透露案情进展,否则害处无穷。这种人质绑架案本来就是不可以公开的,本来还可能私下解决,可一旦被媒体公开,匪徒就没退路了。

还有网友举例说,美国的媒体上次是怎么对待记者被绑架案的?全美国的新闻媒体都闭嘴两个月,最终该记者成功获释。

破了案仍不公布,没道理

不过,此次深圳公众呼吁警方公布的并不是生命权与知情权的争论。因为,目前深圳警方所公布的三起案件已经全部侦破,6名嫌疑人落网,三名人质中两人遇害,一人获救。在案件侦破后,由于迟迟未能见到官方消息,这三起案件被疯传为十几起,甚至上百起,在深圳造成了一股恐慌情绪。

对于破了案仍然不公布,网友提出了强烈质疑。一位网友表示,如果是个别案件,保密无可厚非,但发生了多起,而且社会上已充斥着小道消息的时候,公安机关就应该对社会发出警示信息,同时澄清流言,这才是对民众负责任的做法。

一位新浪网友表示,公众质疑的是为何在多次发生同类案件并且结案后不及时向公众警示,好让大家做好防范,并且应该做好警力部署,如今是直到媒体披露才解释是“国际惯例”,而接连发生的绑架案件,不正说明隐瞒信息的恶果吗?

另有网友认为,警方想破案没错,但不公布情况就等于让不知情的市民面临风险而毫无察觉。如果一个地区短时间内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当地公安机关会对民众告知,加以防范才是国际惯例。

深圳警方发言人助理:

“国际惯例”是误传

据媒体报道,“国际惯例”一说来源于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助理、宣传处副处长周保军。不过,周保军上周六致电本报记者表示,在《深圳特区报》与《晶报》刊发的对他的专访稿件中根本就没有“国际惯例”一说。

周保军表示,他的原话不是“国际惯例”,而说的是“绑架案件的发案信息不适宜向社会进行公布,这也是国内外同行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做法。”

周保军告诉记者,为了保证见报稿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当晚他专门到两家报社审读稿件,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在两家报社记者整理的初稿中,确实出现了“国际惯例”的说法,但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认为此说法不准确,因此改成了“国内外同行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做法”,次日两家报纸也是按照修改后的刊发的。至于为何其他媒体次日转发这两家媒体的稿件时,将“国内外同行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做法”又改成了“国际惯例”,周保军表示不解。

周保军还表示,“国际惯例”一说见报后,不仅网上议论很多,也引起了公安部与省公安厅的关注,要求市公安局对这一说法作出解释。

■疑问

这一说法从何而来?

既然两家报纸的见报稿件均未出现“国际惯例”一说,“国际惯例”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参与报道了“国际惯例”一说的广州某媒体驻深记者介绍,周保军当时只选择了深圳本地的《深圳特区报》与《晶报》刊发专访,他们也是看了这两家报纸后才知道市公安局作出了解释。

这位记者表示,这两家报纸的稿件内容几乎没有区别,为了保证稿件转述的可靠性,他直接将《晶报》电子版刊发的周保军的说法复制下来,当时确实没有留意《晶报》印刷版与电子版有何不同。直到上周六周保军找其反馈,他才知道,原来《晶报》电子版与报纸刊发的说法不同。

昨日,本报记者登陆《晶报》官方网站查询,发现电子版上刊登的说法确是“国际惯例”。不过,晚些时候记者再次登录《晶报》网站时,发现该稿已被撤下,电子版上只留下一片空白。

为何“选择性发布”?

对于深圳市公安局宣传处此次的发布方式,不少媒体表示了强烈质疑。作为深圳市公安局宣传工作的执行部门,为什么没有选择最先报道此事的两家媒体发布,而是选择了深圳本地的两家媒体?这种“选择性发布”的决定是如何作出的?

一些市民也和媒体一样表示质疑。“我看到这件事后,第一反应是想到了一个词———‘躲猫猫’,我觉得这是深圳市公安局宣传处与媒体‘躲猫猫’。”市民龚先生说,深圳警方既然提出公开的四个理由与公开可能引起的问题,为什么又公开了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要公开,为什么只选择两家媒体,难道这也是“国际惯例”?

■传媒专家

及时公开才是国际惯例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认为,所谓不发布是“国际惯例”,是“国内外同行的基本做法”这一说法的文过饰非。什么是“国际惯例”,什么是“国内外同行的基本做法”?

喻国明认为,如果案件发生后,为了保证人质的安全,不发布可以,但这不影响提出一些警示,与解救人质之间并不矛盾,只要不涉及具体案情。当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警示,这是警方的责任。

对于深圳警方提出的绑架案侦破后仍不公布,是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问题,喻国明认为这一点也站不住脚。“群众要求的公布不是要求公布受害人的名字和详细案情的细节,而是希望能得到警示。”事实证明,越是不透明,流言传播的可能性就越大,老百姓只能道听途说,而这种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最终又放大了恐慌情绪。而这种恐慌情绪的形成,责任就在占据权威信息资源的责任方手中。

喻国明认为,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安全的重大案件,警方应该及时主动地召开发布会。在不影响破案与保护人质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披露。比如通过媒体发布,近期发生几起针对学生的绑架案,警方采取了什么措施,希望家长与学校注意安全等等。这些都不涉及案件本身。

“对于涉及公众安全的重大信息不发布,这实际上是对公众权利的一种侵权。”喻国明说,应该制定一个责任体制,如果不及时发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香港经验

通过发布使公众保持警惕

昨日,香港某公共媒体机构一名记者介绍说,目前香港的多家纸媒和电视媒体都对深圳校园绑架案进行了报道。事实上,在香港也曾发生过一些绑架案,比如上世纪末张子强绑架香港顶级富豪获取巨额赎金。数年前香港前市政局主席梁定邦险遭绑架,最后绑架者落网被判刑,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该名不愿具名的香港记者介绍,香港的绑架案,警方一般都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包括事主年龄、犯人作案经过等。警方在公布这些信息时会“有选择性”,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主的意愿,尊重个人的隐私。而且除了被绑架者自行公开资料外,一般都是警方破案之后才会透露详情。

有人担心绑架案的公布会引起公众恐慌,该记者表示,香港警方正是通过对犯人作案经过的介绍,使公众保持警惕。

另外,此次深圳警方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只向两家本地媒体通报信息的做法也受到质疑。该名香港记者说,香港警方不会这么做,警方一定要回复所有媒体。

记者注意到,香港政府有一个专门的新闻发布平台,每天24小时运作,公众和媒体都可以随时查看。平台上发布的消息也包括即时交通事故、人员失踪、市民伤亡的报告等。而且不同的发布部门还会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即时查询。

统筹:头条记者 刘春林 采写:头条记者 刘春林 庄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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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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