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
“保护人权也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阅读: 613] 2005-03-03 01:18:40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