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352] 2005-11-25 05:15:47
“改革创新失败者”是否应免责
------------------------------------------
据《东方早报》11月21日报道,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改革创新失败者,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消息一经披露,便引来了多方议论。
支持者认为,对于改革,我们最惯用的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成败观来论英雄。而这种评判体系,已经在削弱改革的原动力,影响了改革的积极性。一些人和单位宁愿一味坚持沿旧而不思创新,用明哲保身来杜绝承受改革的风险。给改革者以宽容,才能给改革者以动力,才是促进改革的举措。
但也有人认为,我们现有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失败者问责,对改革创新失败者保持了很大的宽容。改革开放20多年来,纵使改革创新者失败,也从没见过无缘无故将那些失败者置于问责的拷架,真正问责的是那些打着改革旗号,大搞违反法律法规的腐败分子。
深圳此番立法,从浅层上讲,是对现有法律的综合与重复,有画蛇添足之嫌。往深处说,此法律一旦生效,极可能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那些扎扎实实走过场却变着花样搞幕后交易者,会不会因此而有了一个“护身符”?这项法规会不会为“期权腐败”打开方便之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