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475] 2006-08-11 02:21:40
1986年12月,某摄影冲印公司门市部陈列出售两部日产“美能达”相机,标价1085元/部。王剑受朋友李达之托代买相机,在该门市部见到陈列出售的美能达相机后,认为价格合理,随即将此信息告知李达,李把钱交给王剑代购。王即去门市部买下,另一部相机也被顾客买走。两天后门市部去库房领相机,发现该相机的零售价应为1850元。经查,系营业员文强在更换相机标签时,误将1850元写成1085元。门市部立刻通过认识王剑的营业员找到他(另一顾客无法查找),要求王剑补足差价或退回相机。
王剑称相机系代买,已交给李达。
李达称相机买回后,因妻不同意,已以1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经营的书店的一不认识的顾客;并表示不知价格有误,如果要补差价,只能退出多卖的15元。
门市部不同意,坚持要求王剑补差价或退回相机;王剑认为自己是按相机标价购买的,并无过错,现在相机的最后买主不知去向,不可能退回或补足差价。门市部遂诉至法院,法院追加李达为共同被告。
请问: (1)门市部标价出售相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本案中的合同关系应按不当得利处理,还是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处理?
答案
(1)是要约。因为商品标价出售是商店愿意出卖该商品的意思表示,顾客要求购买,商店不能拒绝。因此王剑依标定的价格1085元购买相机,属于合法行为,并无过错。
(2)不应按不当得利处理。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获益无合法根据,王剑购买相机是在正常的商品交易场所,具有合法根据。商品标价出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剑(和另一不知名的顾客)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对标有“物价已核”专用章的商品价格标签去进行考证;也不能因为王剑、李达身为摄影爱好者就一定知道这种相机卖什么价格,顾客是根据自己的标准在众多商品价格中挑选其认为价廉物美的商品。所以王剑购买相机的行为无过错,且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属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失,对合同的内容在认识上发生错误,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造成合同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由于营业员文强在更换相机标签时,误将1850元写成1085元,这属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发生的纠纷。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门市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害方。如果原相机还在王剑或李达手上,或二人转卖相机获得利润,就应当将相机或得到的实际利益返还门市部。但由于相机已转卖他人,李达仅获15元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实事求是地考虑。在相机已不存在、且王李二人又未因此获暴利的情况下,因标错商品价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门市部自行承担,法院应驳回门市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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