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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权力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三种权力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2006-09-04 10:02:2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任剑涛专栏
  
  历经20年之久的立法过程,《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终获通过,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立法现代转变的一件大事,政治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根据报道,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监督行政权、司法权的运作。对于行政权的监督规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地方政府作出的决定,诸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均属于人大依法撤消之列。对于司法权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涉及到人大对于政府与司法机构的监督关系的时候,强调两个基本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显然,监督法对于国家(立法)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有了明确的边界划分,这是当代权力体系合理重构的必然结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适当划分不同权力体系的事情一直束之高阁,致使国家治理长期在党权、国权、政权与法权不清晰划分的情况下进行着。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合理的国家治理情形。在实行市场经济30年的时间里,人们长期、普遍感受到权力分割与制衡的极端重要性,感受到权力适度划分对于权力的有效运作与监督的时代必要性。

  按照现代权力理论的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是最高权力,它由人民主权支撑。它建立国家的基本法规(宪法)和部门法规。行政权力是国家日常权力体系,它负责国家日常资源的配置,操作这一权力的方式是依法行政。司法权力则负责依法对于私人之间、私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三种权力各自具有自己的权力界域。三种权力又不能完全脱离,必须相互制衡。这样,国家权力体系的有效运转对于国家的稳定、协调、长期的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一个公正的政府、一个公平的司法,与一个正义的国家是相互支持的。在国家最高权力确立起权威性的基础上,公正的政府与公平的司法才是可以预期的。监督法的制定与实施,给了人们一种渴望已久的政治期望的满足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进程中,立法法已经有效规定了国家立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而监督法则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划分。可以预期,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对于三种权力的归位与尽责,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我们期待管住政府的钱袋子、管住政府的随意决策、管住政府的单纯GDP思路,保证法律解释的合宪性、克制司法腐败并保证司法公平,就真正有了实现的希望。我们可以预测,在监督法的实施细则制定出来之后,国家权力有效监督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局面一定会显现在我们面前。而这,正是今天中国追求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必需的法律保障。

  (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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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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