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515] 2007-11-02 05:16:21
都是合同惹的祸
日期:[ 2007年11月2日 ] 版次:[ SA41 ] 版名:[ 深圳新闻 关注 ] 上一篇 下一篇 与千百万劳动者切身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将在2个月之后的2008年1月1日实行,围绕着它的众多争议,首先在深圳爆发开来。
华为拿出10亿元的补偿金,鼓励7000名老员工先辞职再竞聘新岗位。
福永606名环卫工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福永市政服务中心发出通知,提前与他们解除合同。
两件事同时引发极大关注,焦点在于,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他们都失去了“具有十年工龄”的身份,而无法享受“可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的资格。
华为的老员工大规模辞职,被直接解读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福永市政服务中心的做法,虽然其给出的解释为“保洁工作推向市场、实行专业化管理”,但工人们却不能接受,在他们看来,这就是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无可回避,随着2008年的到来,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的争议正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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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工龄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略)、第二项规定(略)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