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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未必是民意的完败
许霆案未必是民意的完败


日期:[ 2008年4月4日 ] 版次:[ AA31 ] 版名:[ 个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开放专栏

  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重审。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霆的父亲则对该判决表示不满意,还会继续上诉。一直关注、议论该案的人群,对这个判决结果做如何反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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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判决的当天,新浪网即进行了一次调查,“你是否能接受这一判决结果?”截至4月2日,共有9682人参加,其中8005人表示“不能接受,许霆应判无罪或更轻的徒刑”,占答卷总人数的82.68%;表示“能够接受,改判为5年算是宽大了”的有1593人,占16.45%;另有占0.87%的84人在“不关心,无所谓”之列。从中可以发现,大多数人仍不认可这个结果。面对这样的反馈,如果说“司法和民意、舆论都没胜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来的判决不被主流民意承认,总会有点不尴不尬的意味,昭示着司法与社会存在着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状态。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件似乎已经产生了“多赢”的实效。许霆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随“酷刑”而来的悲怆境遇;司法面对舆论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也赢得了“正视民意”、“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还有另外的类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类推”而获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将从此案后免遭灭顶之灾。如果以“无罪诉求”不被法庭接受论,民意的确没获大胜,但承认面对司法民意有所小胜还是客观的。

  所谓的“胜败”都是相对的,讨论“谁胜谁败”的意义并不大。民意、媒体和司法、法律在“博弈”,这个博弈过程的产生和发展才具有重要价值。

  曾有一种声音这样教训媒体和民众:舆论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应屈从民意”。而如今,许霆案的议论者告诉全体国民:国民就该“教训”司法,司法与法律最值得大家来教训。这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不被国民教训的司法和立法,即不属于国民所有;罔顾民意民智的法律,害怕舆论的法庭,那算什么东西?如果国民只有被司法整治、教训的份儿,它只是强加于国民之身的破烂而已。今后,我们“事外人”必得更积极地通过媒体和各种舆论渠道去“干预司法”,这种干预将逐步使司法摆脱和避免“私法”的性质而成为属于国民的“公法”。

  许霆是网络时代的幸运儿。此案放在前些年,被这样多的人关注、研究、议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那也算是一种另类的“司法独立”,即无所顾忌地草菅人命、滥施酷刑而不被大众了解和批评。技术进步的确在改良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许多人的厄运———如果我们国家有意识地发挥现有技术运用于民主与法治,我们将聆听更多更强的福音。

  更有一种不曾挖掘的深层含义:国民的“主体意识”已经觉醒并空前活泼灵动。当年一个“国家利益”大词就能令社会全体噤若寒蝉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现在的人们,当听到“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财产”等强势话语时,不再立马就像遭了霜的茄子,他们立刻就联想到可以和强势话语“分庭抗礼”的理由,将重要概念涉及的事物放到新标的天平上度量一番。在和“国家”、“财产”相对的那一端,他们摆上的是生命、自由和社会正义。从悄然无息到民意汹涌,到重新度量,一种称得起“革命”的状况发生了。

  不仅如此,中国公众还在“议案”中表现出了理性与精致。道德提醒与道德谴责———民事纠纷与民事责任———刑法应用与刑法面前平等,“主流民意”竟然对此认定得层次分明、井然有序。在界定他人责任与是非的同时发现与完善自我,进步中的中国人可喜可贺。

  □黎明(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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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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