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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上诉坚持无罪 新任代理律师认为事件是“电子商务纠纷”
许霆上诉坚持无罪
新任代理律师认为事件是“电子商务纠纷”

日期:[ 2008年4月10日 ] 版次:[ AA01 ] 版名:[ 封面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许霆恶意取款案”昨日上午有新进展。许霆对重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不满意,昨日上午通过看守所向广东省高院提交了上诉状,许霆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要求法院重新判决。

  许霆在上月31日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17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当天,许霆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意见,不上诉”,事隔1周后,鉴于父亲徐彩亮强烈要求上诉的意见,许霆经考虑,改变当时服判的初衷。许霆表示,重审一审判决仍然过重,在看守所中草拟了上诉状,并于昨日上午签名后提交给了省高院。

  许霆在上诉状中提出,他取款,机器知道,银行就知道,不存在秘密性,而自动柜员机是同意支付的,他用自己的卡取款,手段合法。一审判决中曾经提到,许霆第一次无意取出1000元时是属于不当得利,之后的170次取款是盗窃。许霆有疑问:同一种行为如何会有两种不同性质?

  据悉,广东省高院受理许霆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后将另外排期开庭。而目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许霆上诉一事尚未发表意见。


  ■部分上诉意见

  取款时,机器知道,银行就知道,不存在秘密性。

  第一次无意取出10元时是属于不当得利,之后的170次取款是盗窃。同一种行为如何会有两种不同性质?

  —许霆在上诉状中的观点

  许霆的取款行为只是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纠纷,电子商务自有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来处理,不应归并到刑事范畴。

  —许霆的新任代理人郭向东律师

  VS

  ■判决官方说明

  许霆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查询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且自己的账户余额只有170多元,此时,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

  —3月31日,许霆案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二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就该案作通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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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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