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可证许霆无罪”
日期:[ 2008年4月14日 ] 版次:[ AA03 ] 版名:[ 速览 ] 稿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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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辩护律师称,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既然取款密码对,许霆应无罪。
本报讯 (记者 虞伟 周皓)昨日,许霆律师郭向东表示,许霆取款的过程符合广州市商业银行规定的“密码相符”条文,应视为合法交易。律师表示:许霆案与此前曾引起广泛争议的“中国黄金第一案”有相同性,而后者没有上升到犯罪高度。
郭向东称,按照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他表示,许霆取款时并未改变密码,因此并未违背《借记卡章程》,“说他的行为是盗窃,这些都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根据,根据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应定无罪。”
“此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所以不应该以相关刑法条文去‘套’,跳出这个思维,所谓的‘秘密窃取’、‘盗窃金融机构’等罪名也当然就不存在了”。提到“中国黄金第一案”,郭律师表示;首先,两案都是属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范畴,法律关系是一致的,都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其次,相对其中一方来说,他们的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既没有隐瞒身份,也没有改变系统,更没有改变相关信息,没有出现正常行为以外的非法行为”。第三,两案中的当事人都是在公共系统中进行的公共交易行为,都符合公开要约,“在国外,有相关明确的电子商务法,遇到类似情况时,银行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责任,但能减免多少即索回多少损失,要由法院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