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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钓鱼式”执法错在哪里?
王则楚专栏:“钓鱼式”执法错在哪里?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王则楚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11-25 手机看新闻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钓鱼事件”是制度的问题,但绝对不仅仅是有奖举报制度的错误。
■中国观察之王则楚专栏

上海官员近日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表示,“钓鱼事件”的错误原因在于在执法过程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若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来挣钱。“钓鱼事件”是制度的问题,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错误,执法不公也说明了干部法治意识的淡薄。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钓鱼式”执法,没有举报有奖,不能合法付给“钩子”报酬,当然就不会产生,但就对“非法营运”而言,“钓鱼式”执法的制度错误错在哪里?仅仅是错在“在执法过程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或仅仅是“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我想,远远不只那么简单!

在“非法营运车辆”里,出租车的“非法营运”一般不会出现重大的危害。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环境危害等公共危害,本来就不是“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重点。就讲每年春运期间,客车超载、中途将乘客“卖猪仔”等都是属于严禁的非法营运之列,也同样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怎么就鲜见“钓鱼式”执法行为?车辆超载、客货混装、违规运输危险品、“泥头车”超载超速这些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非法营运,为什么屡禁不止,却有那么大的执法能力去管出租车的“非法营运”?

本来,提倡大家并车出行,是全世界都实行的节能减排方式,更不要说帮助胃痛等病人,决不能把偶尔一次收费并车也当成“非法营运”。但打击出租车“非法营运”,为什么可以针对一般车辆搭客“钓鱼式”执法呢?甚至出现“钓头”,形成一个可以在一个区一年罚款达5000万元的一个市场了呢?何况这个罚款还是有“任务”的。

可以说,“钓鱼事件”是制度的问题,但绝对不仅仅是有奖举报制度的错误。首先,错在出租车专营权的制度设计上。出租车专营权的利益实在是太大了,而获得了专营权的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已有的特权和高额收益,就会使用一切手段对付侵犯它利益的行为。他们拼命提高出租车的准入条件,千方百计垄断出租车市场,不增加出租车数量;他们用高额的承包费把全部成本和高额利润都押在承包的出租车司机身上;当然也会利用打击“非法营运”来维护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即便政府没有有奖举报制度,出租车公司也会主动去给与奖励的;即便政府运政部门不去打击,出租车公司也会用法外的方式去非法打击的。因此,只有放开出租车专营权才是正解。

其次,还错在执法部门要把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还必须完成下达的任务。因此,他们必须在打击“非法营运”时,既希望限制“非法营运”车辆,以达到维护合法的出租车市场,但又希望保持一定的“非法营运”车辆,以保证完成任务。这样,他们把罚款当成了目的,而不是教育手段。这才会有罚款极高、奖励诱人当“钩子”的制度设计,才会有把外地车、新驾车司机作为“大鱼”的执法结果。

痛定思痛,我们希望各地政府都能从孙中界的断指、张晖的胜诉反思,认真克服执政中的制度缺陷。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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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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