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tao:
转贴: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深圳ZF的烂事层出不穷啊
[阅读: 337] 2011-03-23 05:19:01
转贴: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篇,尤其是第二章和第三章,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设置了极大的障碍,条件苛刻,手续繁琐,流程冗长。从这些条文不难理解,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强制性福利,个人使用、提取很难,甚至不属于个人所有。以上立法原则和条款设置严重违反宪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相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出台后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具体如下:
一、严重违反上位法
该征求意见稿违背了其上位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既然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职工为什么没有支配权?为什么提取、使用会这么艰难、层层设卡,为什么先把钱收上去了,再坐等相关规则出台?没错,住房公积金是社会福利,但其更是个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职工应有无条件自由提取或退出公积金的权利。
二、严重违反宪法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职工缴纳一部分,企业补贴一部分,没有任何官方投资或财政补贴,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工资收入。全社会按照法律法规形成公积金机制,上缴公积金没有问题,但只有退休、离开本市或得了怪病才能提取自己的剩余财产,其它情况只能坐等货币贬值,完全不合乎情理。对于不设自由退出机制,提取层层设卡的制度设计,可以理解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因而该规定设计违宪。
三、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我们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快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广东省亦提出“十二五”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民生福祉显著改善”,其首要环节就是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而征求意见稿全然不顾两会精神,贸然剥夺职工工资收入,客观造成职工劳动报酬大幅下降。比如,在关外买房,房价便宜但交通费贵,原本公积金可以提取3000,除2000房贷外还可以支付交通费,现在只能另外掏钱;又比如,自己不买房,资助家乡老人买房的职工,原来可以使用公积金,现在要自己掏钱,就又要增加沉重的负担了。那么,职工和企业宁肯选择少缴公积金,多发现金,反而不利于公积金的健康稳定运作。
四、严重违背经济规律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以深圳为家,不会离开深圳,如不买房,不贷款,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那么,在通货膨胀如此剧烈的年代,退休能够提取的公积金,不知道还能不能买到一袋大米,即便是得了重病,也不知道这点钱是否能够看得起。那么,如选择不买房子,用于支付租金只能提取1000,剩余的公积金在经历通胀之后,就相当于被没收了,这是对职工财产权的直接侵害;
如此,职工就只有拿公积金去买房子,而且要尽快买,买贵一点的,才能享受到自己的公积金,这在客观上迫使现阶段没有房的职工、已还完房贷的职工、或贷款额小达不到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的职工去买房,去贷款,进一步促进了住房消费,推高了房价,客观上违背了中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价现在面临调控,但历史上存在,未来也一定会存在房价下跌的时段,到时政府不但不会继续调控,还要救市。征求意见稿规定两套房只能提60%,三套房不能提,一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二是立法技术不够成熟。调控是一个短期行为,而立法是长期行为的,怎能将短期行为纳入长期规范之中,要么这个征求意见稿就只打算用一两年,要么就是起草者没有经济常识和政治高度。
综上,建议在修订稿中增加公积金的退出机制,放宽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使职工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真正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希望深圳有关部门慎重考虑,在出台关乎民生的相关规则之前,势必应予极度慎重,不能草率了事。
我想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讲话节选为结尾:“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维护群众利益的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