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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质疑——对深圳市委常委会“关于电影《时差七小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愤懑(原创)——敬请转发
八大质疑——对深圳市委常委会“关于电影《时差七小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愤懑(原创)——敬请转发
内容: 质疑一:本次调查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何在!?
从“意见”可知,对本次事件的调查,是“由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调查组”,李意珍同志是深圳市委副书记,主管意识形态、文化教育方面的工作,市纪委是市委下属的部门,接受书记、副书记的领导,而宣传部、市广电局又更是李副书记的下属部门,这样的调查组构成,说得好听点是下级调查上级,说得不好听点是儿子调查老子,为何没有人大代表参与、为何没有举行听证会、为何群众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个调查组!?这样的调查,有何公正客观可言!?

质疑二:在作为主要当事人的妞妞(李倩妮)不在深圳的情况下,“意见”的结论是否太仓促!?
无论什么调查,都应该全面,才有公正客观的可能性,而作为主要当事人的妞妞(李倩妮)在这段时间去了英国,根本就不在深圳,也就意味着调查组至少是不能当面对妞妞进行调查取证的(最多只能通过电话、传真、QQ、MSN进行对话,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调查资料是缺漏的,既然证据是有缺漏的,何以“意见”就有结果了呢!?

质疑三:为何没有谈及妞妞出国留学的费用来源!?
看完通篇“意见”,没有一处涉及到对妞妞留学费用的来源,不知是有意回避还是工作疏漏,“在英国留学一年的费用,如果没有打工辅助(中学生不许打工),应该在2到3万磅(合人民币20至30万),3年拟在数十万至百万,”(本人对留学费用不熟悉,暂且引用他人文字),由此可见,该笔费用是一个不少的数目,如此的巨款,从何而来!?

质疑四:妞妞对披克公司的150万注资又从何而来!?
尽管“意见”提到了披克的150万参股资金,但却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加了句“分三次投入”,难道分三次就不是150万了吗!?就符合我国干部(哪怕是市委副书记)的收入了吗!?

质疑五:李意珍副书记真的“没过问影片发行工作”!?
首先看看:
深圳共青团关于举办“首届深圳市青少年影视表演艺术大赛”的通知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深教[2004]273号
各参赛学校:
作为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艺术教育,一直是深圳市基础教育的亮点。为进一步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能力和艺术鉴赏力,发现和挖掘青少年学生的表演才能,普及基本的影视艺术专业知识,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为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培养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打好基础。深圳市教育局、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决定联合举办“首届深圳市青少年影视表演艺术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组委会:
主 任:

2. 评委会成员:
国内著名专家、影视界知名人士及学生代表共8人
二、比赛时间:

三、比赛地点:

四、参赛者条件:

五、比赛内容:
本届大赛主题——相约电影《时差七小时》;
大赛宣传口号——发现自己 展示自己 你就是明日之星;
(一)初 赛
根据电影《时差七小时》片段梗概(附后),由参赛者自己创作长度为5分钟剧本,并自导、自演。
(二)决 赛
1、影视知识100题(附后)抢答(20分);
2、电影《时差7小时》剧照“串串烧”(现场公布剧照及规则,30分);
3、电影《时差7小时》剧情表演(50分)。
六、奖项设置:
(一) 单项奖:

(二)团体奖:(按每个团队决赛总分排序)
一等奖 1名
二等奖 2名
三等奖 3名
(三)组织奖:
优秀组织奖 1---2名
七、颁奖形式:

八、承办单位:
深圳市梦想隧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电视台科教生活频道
九、支持媒体及网站:
深圳商报 深圳晶报 深圳晚报 深圳教育报 新浪网
十、报名方式及截止日期:

附:1、首届深圳市青少年影视表演艺术大赛工作方案;
2、中国电影知识竞赛题;
3、电影《时差七小时》片段故事梗概;
4、《时差七小时》原著《长翅膀的绵羊》一书获奖情况及作者简介;
5、相关网址介绍。
深圳市教育局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青少年 比赛 通知
报:白天同志、意珍同志、小培同志
发:各有关学校
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日印发
(共印 40 份)

注意到“报:白天同志、意珍同志、小培同志 ”没有,想来里面的“意珍同志、”应该是“李意珍同志”吧,既然是上报审阅的文件,难道作为主管文化教育的副书记都不看看吗?既然看了,怎么不过问一问凭什么深圳共青团举办的“首届深圳市青少年影视表演艺术大赛”要以自己的女儿投资的《时差7小时》为核心呢!?是真不过问还是假不过问!?

质疑六:是有意淡化还是真的不清楚李倩妮在《时差7小时》影片中的角色!?
请看“意见”的开头是这样描述李倩妮与影片的关系的,“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陆续出现了对我市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推荐观看由市委副书记李意珍同志的女儿李倩妮主演的电影《时差七小时》这一做法及相关问题的报道和议论。”其实,李倩妮在影片中不但担任了女主角,同时,更是投资者!(地球人都知道),在这里,而“意见”中显然是疏忽了这点,产生了淡化“钱—人——影片”的效果,是有意!?还是无意!?

质疑七:究竟谁是始作俑者!?
“意见”中“虽然市有关部门是按正常程序和惯例向学生们推荐,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如有的部门变相指令性要求学生观看、一些学校调课组织学生观看等。”符合了什么程序和惯例?“有的部门”是哪些部门,既然是“变相指令性要求学生观看”,那谁来赔偿电影票的费用!?

质疑八:“意见”是“处理意见”还是“辩解意见”!?
假设“意见”中的调查结果完全属实(请各位别砸我),也的确是“但作为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干部,李意珍同志的敏感性不够强,对有些问题没有把好关,制止的态度也不坚决。”“ 对中纪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在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没有认真执行。”——这样的错误,也是非常严重的,然而,李意珍同志仅仅就是“在市委常委会上做了认真的检查,态度诚恳,认识深刻,表示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诚恳接受组织批评,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坚决纠正,做好工作。”就可以过关了吗?没有任何处分(警告、记过、开除…)难道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就那么低吗!?



谢谢楼主的精辟分析,这个“调查和处理意见”应该说只是一个过场意见。什么广电局之类的参加调查组只能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组织发行电影的过程进行程序上的调查。对李意珍本人的调查和成文意见应该而且必须由上级,广东省纪委和监察厅作出来的才应该是有效,至于说调查后是否还是这样的态度那是后话。至少现在的这个调查在程序上就如同儿戏,更象是换种方式的辨白。
何况就如楼主所言,其中关于诸多资金往来的情况语皆不详,这些资金就算不涉及违法,违规是很明显的。对这些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这样的意见完全不能让人信服。支持肖余恨先生的意见,如果这件事就这样结束,那还有什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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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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