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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张: 妞妞事件还没完——《中国新闻周刊》专版刊出女丑女丑事件幕后调查
“妞妞事件”处理疑窦:勿使法纪沦为道德劝诫


人们对“妞妞事件”处理结果的疑窦,来自于有关处理程序缺乏明确而可信赖的程序。这可能使得本该刚性的纪律和法律惩戒,沦为软性的道德劝诫

  沸沸扬扬的“妞妞事件”以深圳市委的调查结论告一段落。当舆论纷纷提出质疑之时,李意珍公开对外解释说,他对中纪委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认识上有“局限性、片面性”。他分管意识形态工作后,对在这个领域如何贯彻中纪委的有关规定,没有及时学习,对具体规定不了解。因此,没有让家属、子女实行回避制度,客观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深圳市委基本上接受了这一解释,并要求李意珍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让其配偶和女儿从其分管领域的企业中全部退出。李意珍也在市委常委会上做了“认真的检查”。

  事情到此也就该完满结束了。但至少在网络媒体上,人们对这样的结果似乎无法完全理解。一位高级干部,而且,分管意识形态,竟然对于中纪委的重要规定“没有及时学习,对具体规定不了解”,似乎令人难以置信。而且,今年初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的规定,也不能说不具体,一个具有正常理智和情感的人,不至于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人们之所以仍有一些不满意,或许是因为,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缺乏透明度,尤其是缺乏明确而可信赖的程序。比如,深圳市委成立了调查组,但并没有对外公布调查组的组成人员,更没有让调查组独立地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程序是重要的。公正的程序本身,以及公开地按照程序处理,通常可以赋予处理结果以正当性,从而较能令人信服。而且,如果有确定的程序规范的话,则在某一干部的问题暴露之后,该程序就会在公众的监督下,自动地启动,从而避免人情掣肘。只有这样,纪律的执行才有可能做到不偏不倚。

  正是因为缺乏确定的程序,很多刚性的纪律要求,变成了一种可软可硬、甚至是可有可无的伦理性要求。比如,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经商,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也不得在该干部所管辖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是在金融证券、地产商业领域,还是文化艺术、环保教育领域。这样的规定如果严格执行,当可一定程度地遏制腐败。但是,由哪个机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认定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经商的事实,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启动调查程序,如何进行调查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一个本来可以自动启动的反腐败利器,变成了一项没有较强约束力的道德劝诫。

  事实上,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道德劝诫。举一个最新的例子,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10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六条要求”: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牟取私利;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最高检察院希望以此约束干部权力。然而,所谓的“要求”“严禁”,究竟是什么含义?按照相关法律或党纪,这里所“严禁”的六类行为,其实都是属于相当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均可按照明确的司法程序或党纪程序予以追究。现在,将其作为六条要求郑重其事地提出来,初衷固然是强化对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约束,但也可能导致一种结果:将刚性的法律规范,降格为软性的伦理要求。

  当然,伦理要求也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但是,按照公开的程序严格地执行法律和纪律,对于约束权力,防范滥用权力,可能更为重要。党纪、政纪的处理本身,也需要考虑如何向司法程序靠拢、如何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问题。人类的历史证明,约束权力、使之真正地服务于公共利益,还是要靠法律,要靠独立而公正的司法程序对官员进行约束。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本刊评论员/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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妞妞事件幕后调查:市委副书记的“家族生意”


“妞妞事件”将人们的视线引向这个25岁女孩背后的家族生意,指向对于官员家属经商及家庭财产的质疑。而这些疑问,仍不能说已得到令人信服的澄清

  耗资上千万元的《时差7小时》于10月19日首映后,被认为是迄今最为昂贵的国产青春校园电影。其后,舆论关注焦点迅速从最初的“红头文件”组织学生观看、质疑制作电影的资金来源,转向对妞妞及其母亲拥有巨额资产的质疑,而所有质疑的最终指向是妞妞父亲,深圳市委副书记李意珍。

  11月5日,李意珍通过《中国青年报》向社会致歉,但在道歉中并没有对其夫人、女儿何以拥有巨额资产一事做出解释。

  11月12日,深圳有关媒体刊发了深圳市委对《时差7小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的通报。其中说明,关于媒体公布的其妻女所经营的三家公司,“有两家由于没有资产,属于接受空壳转让,其配偶和女儿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参股的披克电子公司实际投资150万元,分三次投入。”

  但是这份通报并有解释清楚,李意珍妻女“接受空壳转让”的详细情况,以及“空壳转让”和虚假出资是否属于违规或违法行为。而且,其说明内容仅仅限于已被媒体披露的公司。但一些更新的信息显示,上述三间公司,并不是李意珍家庭拥有的关联公司的全部阵容。

    妞妞及其父母

  事情发端于深圳市一位中学生的家长在网上公开了一封信,内容为学校“遵照深圳市委组织部文件深宣通[2004]42号文件”,要求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下观看电影《时差7小时》,每票20元。

  这部学生必看的电影,其主角名为妞妞,后来被揭出是深圳市委副书记李意珍之女,大名叫李倩妮。

  因为李意珍担任深圳市委副书记分管的是文化、宣传、教育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所以人们怀疑有关部门发文推销该部电影,是受其职权影响。

  尽管在上周深圳市委对此事的通告中指出,影片实际投资1200万元,至于原称投资2100万,是发行单位为造势而虚报的。但即使如此,媒体指出,以目前的票房看,投资商要想收回成本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于是人们开始怀疑投资者的真正动机可能不在对影片本身的看好。对《时差七小时》的投资商,影片的出品公司“梦想隧道”始终没有透露。

  此后,有媒体调查披露李倩妮名下拥有三家公司的股份,总资产达769万元。这使舆论关注的焦点由电影本身转移到李倩妮的家人身上,尤其是其母亲。

  李倩妮的母亲赖新平,1952年出生。在其简历上写着“大学学历,党员,曾任广州军区第三十三野战医院战士、干部、广州军区战士报社主编,深圳外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香港兴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今担任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中可以看出,在离开深圳外贸集团后,赖新平就脱离公职,“下海”经商了。而其主要商业活动都是在“仁和海外”公司名义下进行的。

    与“仁和海外”有关的企业

  此前,媒体披露李倩妮在深圳梦想隧道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82%的股份,出资金额269万元;在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拥有70%的股份,出资金额350万元;在深圳市披克电子有限公司拥有15%的股份,出资金额150万元,其名下资产达769万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记者问李倩妮为何会有这么多资产时,她回答“可能是我妈妈借用了我的名字投资的吧”。

  按照李倩妮的解释,这769万元资产的真正主人可能是其母赖新平。

  在“梦想隧道”,除了李倩妮所拥有的股份,剩下的18%股份是“仁和海外”持有。

  而“仁和海外”除了持有“梦想隧道”的股份外,记者发现它还持有其它四家公司股份。

  深圳市昊天祥拍卖行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为赖新平。公司监事为钟凯(他也是“梦想隧道”的监事及“仁和海外”的董事会成员)。

  “仁和海外”拥有昊天祥拍卖行75%的股份,出资额为150万元。昊天拍卖行的另一个股东为深圳市华发群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0万元,占有25%的股份。而就在昊天祥拍卖行创立不久,华发群投资公司便被深圳市工商部门锁定,在深圳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1999年9月15日资料上显示,其被锁定的原因为“1999年7月6日因案件,虚假注册、查无下落。”

  2000年2月22日,昊天祥拍卖行股东会议决定华发群投资公司退出,其所持有股份转让给深圳市泓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时,仁和海外也将其所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泓创房地产。这样,仁和海外出资额变为120万元,占股份比例60%。

  在股东变更的同时,昊天祥拍卖行的董事成员亦发生变动,赖新平被免去董事长职务(法定代表人),钟凯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1年6月10日赖新平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深圳市江山达广告有限公司是“仁和海外”参股的另一家公司,公司注册于1999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仁和海外”出资80万元,占有40%的股份,赖新平在公司担任监事。

  昊天祥拍卖行和江山达广告的办公地点都设在深圳市罗湖区内,这两家公司创立时,李意珍时任罗湖区委书记。

  深圳市教育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在公司的注册资料上显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举办国外留学机构、院校展,与国外院校合作办学,在境内开展各类培训工作、国际间教育、文化交流及咨询工作等”。

  该公司股东共有4个,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仁和海外”出资额为100万元,占25%的股份。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赖新平。

  时隔一年,2003年6月,仁和海外又与德隆教育发展公司、流金岁月影视文化公司和平湖镇镇政府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创办深圳市平湖外国语学校,赖新平任该校董事长。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学校总投资额为500余万元,“仁和海外”占有该学校40%的股份,其中25%为资金股,另15%为“管理股”。

  该学校一张姓老师告诉记者,学校创立后很受重视,全国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主任吕敏曾于去年8月来校做报告,去年底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陶西平到该校视察,市教育局有关官员也曾来校视察。

  以记者目前调查资料显示,“仁和海外”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学校共有5家,出资额总数达500余万。如以“妞妞”持有仁和海外70%的股份计,当还有约350万元的资产间接归其名下。

  显然,这一连串的资本链条中,“仁和海外”处于核心地位。而“仁和海外”本身则非常神秘,在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所有前去查询的记者均被告知,该公司属于特控企业,普通公民无权查阅其资料。而赖新平何以要以其女的名义持有该公司,也未能获得答案。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何晓鹏(发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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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妞妞现象” 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亟待出台




破解“妞妞现象”的办法,在于官员利益冲突申报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使官员及其亲属的利益,置于阳光之下

  本月11日,深圳市委宣布,“李意珍已按有关规定和市委常委会的意见,督促家属从这些公司中全部退出”。

  至此,“妞妞事件”似告一段落,但从李意珍接受采访时的表述和深圳市对外公布的处理结果中,公众提出的一些疑问并没有得到澄清:李意珍的配偶及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具体哪些方面与李的职权有冲突?在经商过程中是否有不当得利?这些得利,是否应该清退?

  公众的持续追问,来自于对李意珍亲属经商行为的不透明,以及对其家庭财产不公开的质疑。家属经商回避,家庭财产公开,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称,这是近10年来,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第五次讨论高峰。

  十年历经五次讨论高潮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第一次讨论高峰出现在1994年。当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中央相关部门也在酝酿起草促进干部收入透明化的规章。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回忆说,当时对家庭财产申报的问题讨论也比较热烈,“但因为当时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而最终未能实行。”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有关规范干部收入透明化的文件,但与真正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有关财产收入申报制的讨论并未就此停息。

  1996年1月,中纪委和监察部通知陕西、广东、上海、海南、湖北、黑龙江、安徽、内蒙古等八个省市、自治区的纪检监察机关,就起草《财产收入申报法》开展专题调研活动。西北政法学院王士伟教授参与了陕西组的调研讨论。“当时的调研和讨论对财产收入申报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澄清,也形成了一些成果。尽管有些人认为技术条件不具备,将来法律出台后难以执行,但不少人的意见还是认为早出台的效果要比晚出台效果好。”王士伟说。

  陕西省监察厅监察专员王鸿鳞当时也是调研组成员,他回忆说,调研组为了摸清当地干部对财产收入申报的态度,特意制作了一批不记名问卷,而问卷调研的结果也是大多数人对财产收入申报持支持态度。

  但这一轮讨论显然再次搁浅,有关财产申报的问题也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仅仅囿于学术界的话题。

  200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财产收入申报的讨论再一次形成了一轮舆论高潮。“当时试点工作已经在甘肃和北京两省市进行,并有消息说很快要向全国推广。”王鸿鳞告诉记者,当时对财产申报制的理论探讨已经很充分,而1999年实行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和网络化的普及也为新制度的推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最终也未能推行。

  2004年初,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部分成果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引发不小的争论。课题组主张的家庭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反腐建议也通过争论而广为人知。

  经此四次讨论高峰,王明高认为制定和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舆论准备基础已经相当充分。而深圳“妞妞事件”的出现,并由此引发的巨大争议,“也表明公众对官员家庭财产缺乏了解的危害性后果,这也更说明了推行这项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阻力主要在官员阶层

  根据《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表明:99.5%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有必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

  而一名反腐研究专家则告诉记者,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自90代初期提出,到目前推进仍然存在困难。在这个过程中,早期是人们观念认识不足和技术手段难以实施的问题,但在后期,则存在一部分官员不愿实施的问题。

  这位专家提到,在早期讨论财产申报制时,很多人认为财产申报会侵犯到官员个人的隐私。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了解官员家庭财产状况是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部分的理念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却有许多官员还是不愿公开,这就无形中拖延了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出台的时间。这位专家还表示,不单单是官员内部小部分人不愿公开财产,即便是违规违纪参与经商的官员家属也对财产公开制度形成新的阻力。

  而根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过勇博士的一项研究成果也显示,家人涉入腐败现象明显增多是近年来高官腐败的特征之一。有的时候,家人的贪婪助长了官员的腐败行为,使得他们加快暴敛财富的速度。而有的时候,政府官员自己并不出面,而由家人通过办公司的方式把黑钱洗白。在其调查部分案件中,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至少有3起有腐败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后的37起案件中,至少有19起表明,家人在高官的腐败行为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实际上,自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以来,中纪委、中组部、中央办公厅等机构多次就干部子女经商问题下发过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也大多下发过类似的规定,但是官员亲属子女违规违纪经商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香港解决类似问题主要依靠利益冲突申报制度。”香港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回答本刊记者提问时表示,在香港,如果官员亲属或朋友从事商业活动时与官员本人权力发生利益关系时,一定要提前申报,最后交由他的上司处理。公职人员一旦被发现没有进行利益申报,后果则相当严重。

  可资借鉴的案例则是,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就是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导致辞职。

  在阳光照耀不到的角落

  王士伟教授提到,从1996年参加讨论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了8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中央已经颁布了一些政策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实际上,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尽管列举了官员需要申报的4项范围:(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但这些只能反映官员的经济收入情况,无法反映其真实的财产增量。官员一旦腐败,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无法从这4项监控范围内反映出来。

  而在实践中,从近年来查处的众多腐败大案来看,大多数腐败官员的巨额财产在事发前丝毫不为外界所知。2004年3月开庭审理的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受贿案中,仅检方指控中提到的卢的财产就折合人民币5540多万元。其中卢万里对其拥有的价值264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明高博士表示,1995年《规定》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从理论上以及程序上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但事实上通过这项制度而发现和处理的腐败案件却极少。要使财产申报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阳光法案”,目前《规定》所确定的财产申报范围显然是不周全的,在执行中必然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适时推进财产公开进程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其效果也已经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之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

  众多国家在实行财产公开制度或其相关制度后,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因未能及时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韩国在1993年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之后,1个月内包括韩国大法院法官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

  王明高则谈到,根据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的立法案例来看,应该加大对违反申报规定官员的处罚力度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措施。一些国家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规定了严格的刑法制裁措施。

  而中国在1995年出台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只规定了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种责任制度显然过于‘温柔无力’,从而致使其惩治腐败的力量大打折扣。”王明高说。

  王士伟教授回顾了中国官员财产申报进程之后总结说,尽管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比如美国强调了申报书一定要予以公开,提交的申报书在六年里允许要求检查的任何人对该申报书进行检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国的作法则是接受财产申报书的委员会――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首席院长,每隔三年发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对财产申报内容做出评价而不公开申报书的具体细节。但是,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则是一致的。“而目前中国应该做的就是要加快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使之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之中。”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孙展
几年前,技术抛弃了我;现在,我抛弃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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