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520] 2005-06-29 13:43:40
商家“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没有法律依据 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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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解放日报》6月24日报道,时下,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广告海报上可谓花样百出。而在广告的最后,商家都不忘加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一句话。
对此,上海陈宜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先桂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本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它根本就是一种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商家并没有什么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均归于无效。可见,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实质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自己为自己独设的特权。它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