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入30万超生最高罚68万
新规定视收入水平征超生罚金,将有效遏止深圳“富人超生潮” 日期:[ 2007年9月19日 ] 版次:[ SA42 ] 版名:[ 深圳新闻 时政 ] 下一篇
本报讯根据广东省2002年制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年收入30万元者,超生后最高罚68万元。日前,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计生新规定,省、市计生部门表示,新规定将继续防止超生人员钻各地标准差异的空子。今后对于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核定,难以确定实际收入的,有关部门将会同多部门作出评估。
9月13日,国家人口计生委通过其网站发布《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对违法生育人员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对难以确定收入的,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评估实际收入。
该消息引起各界高度关注。对于存在大量育龄人群、高收入人群和流动人员的深圳来说,该规定将起到哪些变化?前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他表示,此次新规定明确按实际收入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高收入群体违法超生有明显约束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人们遵守计生政策。至于具体标准,应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地方人大立法后才能实行。而此前广东于2002年制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的措施。
深圳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各城镇对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按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由于深圳相对内地一些偏远地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要高不少,导致深圳对超生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要高。新规定弥补了以往制度上的漏洞,今后如果流动人员在深圳超生,深圳可以与其户籍地计生部门充分沟通,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定出征收标准,避免以往就较低的水平征收,有效达到约束、减少超生的目的。
张枫介绍,目前深圳已经着手与湖南、湖北等地建立点对点的计生互动网络,及时互通信息,对于流动人员的计生状况及时跟进。目前,该项工作已经覆盖一些地区,今后将逐步建立更广泛的互通网络。
■法规回放
广东省2002年制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此规定,按深圳去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567元计算,如果一个深圳富人年收入在30万元,其超生一个孩子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可为:2×6+(30-2)×2=68万元,最低标准也有2×3+(30-2)×1=34万元。这还只是夫妻一方的罚金,加上配偶方的罚金就不止了。超生两个以上的,再翻倍计算。即使按年收入12万元计算,如果超生1个孩子也将被最高征收社会抚养费32万元。
■超生避罚术
●流动人员
超生后往往躲回原户籍,按当地标准交抚养费。
●深户人员
自称超生是在内地一些偏远地区被发现,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被发现地的标准交抚养费。
由于社会抚养费只能一次性征收,为躲避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深圳的流动人员和户籍人员各有高招,钻各地标准差异的空子。
■政策答疑
1 是否体现贫富公平?
“按实际收入水平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加大了对富人和名人的监管,更加体现社会公平,也可以遏止富人和名人的生育特权。”
―――市民陈女士
“如果根据超生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征收抚养费,是否会降低对穷人的超生约束,导致经济困难家庭冒险超生的成本减少?”
―――市民范女士
部门点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认为,新规定不是降低与贫困人员超生的约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不管穷人、富人,违反计生政策就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富人和名人超生,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要比一般人超生更恶劣,造成不好的社会氛围。”对明知故犯的名人和富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金额不同的征收标准,对其触动作用和对社会警示作用都比较大。
2 如何解决收入核定难?
“对于收入状况相对透明的工薪阶层,该政策的约束作用较大。但是一些收入状况很难清查的人员,实施上述规定时,核定个人收入是一个难题。”
―――市民王先生
“实际执行中核实当事人实际收入时有难度。深圳不少高收入人员都是私企老板或个人创业者,真实的年收入到底有多少,计生部门此前取证较难。”
―――基层计生工作人员
部门点评: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定对上述问题也有明确的要求,即多部门核查。计生部门将根据最近11部委联发的《通知》精神,研究出台细化政策。将考虑联合税收、工商、劳动、银行等部门,多部门综合治理,加大处罚力度,遏止“富人超生潮”。
3 能否约束变相超生现象?
“一些女孩在和男朋友商定结婚后,为能生二胎,女方往往在结婚前先怀孕,未婚生下孩子,以“未婚妈妈”、不愿提供孩子爸爸信息的方式,让孩子随妈妈上户。然后双方再结婚,合法生下另一胎,变相超生。对于这样的做法,不知道新政策是否能约束?”
―――市民方小姐
部门点评:计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未婚生育也是一种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按该计算基数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采写:本报记者宋元晖实习生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