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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可能无效
律师: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可能无效

ugmbbc发布于 2008-07-22 08:42:01|941 次阅读 字体:大 小 打印预览


7月7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再次将去年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推到了风口浪尖.昨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省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对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处处长张祥昨日表示,《指导意见》最近才公 布,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劳动主管部门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处理以前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当然也包括“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我们从来没有发布这个消息(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张祥说.



尽管如此,对于突如其来的报道,华为相关负责人还是极为紧张,昨日下午特别就此召开内部会议.

华为昨晚在给《第一财经日报》的回复邮件中表示,作为企业公民,华为奉公守法,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实施,确保每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可能无效

去年10月,正值《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夕,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华为官方为此还特意作了解释: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一是为了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二是针对公司逐渐出现的“工号文化”、内部分配的不和谐做出一些调整,让公司更有活力.

现如今,当初主动辞职的绝大部分老员工也都重新与华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华为内部,所谓的“万人辞职事件”已经成为尘封的记忆.

“这只是一场改革.”一位在华为工作了三年的员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经过此次辞职事件,“工号文化”已经成为记录华为发展历史的一个标记.

深圳龙华商达律师事务所伍律师表示,由于华为已经为离职的员工提供了补偿金,而且也是员工自愿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可能无效.而《指导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避未来发生的事情.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一笔小财

“很可惜我在去年7月就辞职了,如果知道华为要改革,我怎么也要等到去年11月啊.”一位今年初到中兴通讯工作的华为老员工表示,自己在华为的工龄也肯定可以纳入去年华为集体辞职,如果这样,自己就可以拿到20多万元再走.

“现在算起来差不多,亏了十多万元.”他说.

据了解,当时绝大部分辞职的员工都拿到20万元左右的补偿金,除了一小部分自己选择离开的外,大部分都重新回到原来的岗位,并签订了4年的合同.

1997年进入华为公司的小黄也是去年集体辞职中的一员,仅在辞职后的半个月左右,自己又与华为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一次签的是4年.

小黄表示,当时由于辞职的员工太多,不安的情绪还是在华为内部广泛蔓延.当时很多华为员工没事就到天涯社区上的华为专区去看看相关消息,往往一条似是而非的裁员帖子都会让很多华为员工跟帖讨论.这样也从另一个方面将辞职事情炒热了.

不过,《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使得今年、明年在华为工龄达到8年的员工很郁闷,因为他们已经没有这种“意外”的补偿金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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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昨日以《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被认定无效》为题称,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劳动部门当时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而目前情况有所变化,华为的做法无效.

但事实上利用法律常识来判断,“华为大辞职”行为现在再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以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即法律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项.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处理,仍按原有劳动法处理.

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是从去年10月开始 由华为组织安排的大规模“辞职”,辞职员工随后即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计算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

该行为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挑战”,是“顶风作案”.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华为的行为成功规避了该法.全国总工会当时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华为一案有一定特殊性.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少数用人单位要求这部分员工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华为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拿的补偿金比较高.

根据记者从华为员工处的了解,当时华为员工面临的选择是,用自己的工龄来换取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现金,还是等上一段时间(几个月到2年)来换取一纸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现金,因为华为给的补偿相对丰厚,无固定期限合同与之相比吸引力有限.因为个人能力或者经营变差,公司一旦不需要某个员工,员工即使留在公司也无所获益.

而从华为方面看,此举有利于华为消除旧有的工号制度,激发员工活力,防止惰性,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的制度的有效性和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例外,但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或存在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情况.而华为公司内部过渡平稳,员工也并无大规模地提出申诉,眼下提出的华为辞职“无效论”当时没有成立,现在也应当不能成立.

综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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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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