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诉却再成“原告”
法院同一案件作出两种相反判决,一年后提起再审,而原告并未向法院上诉
日期:[ 2007年11月3日 ] 版次:[ SA08 ] 版名:[ 深圳新闻 城事 ]
“我们根本没申请过再审,怎么成了原告?”10月中旬,深圳振昌实业公司向本报反映,由于对同一案件作出两种相反判决。近日,深圳市中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但令原告不解的是,在开庭前,他们并没有向法院提出上诉。
相反判决引起风波
事情得从2年前说起。2005年,汕头市建安实业受振昌实业委托,负责建造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的金石雅苑小区。双方在建造过程中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当年7月22日,振昌提起仲裁,认为建安虚报工程费用,在实际支出仅2000万元的情况下收取了6000万元的工程款,希望通过仲裁讨回多给的4000万,并与建安解除建造合同。
建安公司委托律师张文向记者介绍,“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当时反而是振昌拖欠了我们的工程款未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所以我们就提起了反诉。”
有关部门经鉴定后认为,工程支出实际约为7000余万元。因此,2006年6月,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振昌公司赔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2000余万元。
本方要求不但得不到支持,还要倒赔一大笔钱,振昌自然不服,遂于2006年10月先后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与“撤销裁决申请”,前者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而后者却获得了支持。2006年11月27日,中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撤销仲裁决定”。
正是这两项针对同一事件迥然不同的裁决,引发了一年后的风波。
未提申请案件再审
“撤销仲裁决定”的裁定虽然作出,之前的“驳回不予执行”裁定仍旧生效。
一年间,振昌公司账户上近1700万元的资金与多栋房产均因法院被冻结;也是这一年间,建安公司上下走访,提出对法院裁决的质疑。
今年9月20日,振昌实业董事长陈树开突然收到了深圳中院的文书,称其为“再审申请人”,并被通知10月24日将再度开庭,对1年前的撤销裁定进行再审。
“我们根本没申请过再审,怎么成了原告?”陈树开很是不解,“撤销决定是有利于我们的,我们怎么可能提出要再审?我觉得是法院制造了一起假案!”
张文律师则透露,其实是建安实业一年多的奔波终于引起了高层有关部门的重视,在省高院的要求下,案件才被提起再审。
“我们不坐原告席”
10月24日下午2点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一年前的旧事提起再审。
书记员宣布:“请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入席。”
“我们没有申请过再审,我们不坐原告席!”对被迫又上了法庭愤怒不已的陈树开及代理律师涂江丽这样回答。
“那请原审申请人入席。”幸好审判长及时纠正,才使庭审得以继续。
振昌实业与建安实业的代理律师当庭进行了激烈辩论。涂律师抓住了文书的错误,一方面认为中院称其为“再审申请人”荒唐至极,一方面认为,中院对1年前的撤销裁决提起再审毫无法律依据,称有两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证明,“撤销仲裁裁决不应由法院方面提起再审。”
而对方张文律师则表示,中院前后作出的两项裁决是针对同一事实的两次判定,且都生了效,“学过逻辑的人都知道,这是自相矛盾的,只有一条是正确的,中院本次依职权提起再审,就是为了纠正去年的错误。”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
法院撤销原判决
今年10月底,两家公司同时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中院承认文书中存在笔误并进行了修正,将对双方的称呼改为“原审申请人”及“原审被申请人”,并认定,一年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作出的“撤销裁决”与立法精神不符,对后者进行撤销。
收到文书后,振昌公司对裁定结果很是失望,有关人员表示会继续展开行动。而对方委托律师张文则介绍,依据相关法律,对目前的裁定结果,振昌公司不得继续上诉或抗诉,“在法律上其实已经无路可走了。”
本报见习记者 张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