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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又揪一处级驻虫 私分出国保证金达30万元
[阅读: 1288] 2004-11-17 04:18:34
深圳又揪一处级驻虫 私分出国保证金达30万元
2004/11/17
身为组织部的培训部长,竟然勾结属下会计、出纳,共同贪污30万元的出国考察人员保证金。昨日,原市委组织部评荐中心培训部长王建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只是犯了“私分他人财产罪”。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现年40岁的王建新曾于1998年至2002年间先后担任市委组织部评荐中心培训部副部长、部长(正处级),同时兼任中心下属单位中美企业家交流协会秘书长。据检察机关指控,在此期间,王建新伙同该协会会计柯敬红(女)、出纳肖伟宏(在逃),将协会组织出国考察脱团不归的团员的保证金套出来私分。同时,3人还利用收取考察团团员签证服务费不入账的手段,将这一部分的服务费私分,并商定王建新占39%、柯敬红占33%、肖伟宏占28%。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3人先后9次分掉人民币30.18余万元,其中王建新从中分得人民币11.7万元,柯敬红分得人民币约9.88万元,肖伟宏分得8.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建新身为市委组织部干部,利用职权,伙同柯敬红等以虚假手段套取公款30.18万元人民币共同私分,其行为已构成共同贪污罪。鉴于王建新在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问题,建议从轻判处。柯敬红身为中美协会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属从犯,且能交代自己的问题,建议予以减轻处理。
□控辩焦点
是贪污还是私分集体财物?
王建新等人是贪污还是私分集体财物?这是昨日庭审的焦点。
检方认为王建新及柯敬红的行为已构成共同贪污罪,而王建新和柯敬红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应以私分国有资产论处,并称该协会的主要成员只有王建新等3人,且私分钱是商议过的,分钱比例也是按上级年度岗位责任书定的,是他们3年的奖金,也做过账。
被控私分的30万中有20万是出国保证金,那么这20万究竟是公款还是罚没款?检方认为:这20万理应是公款。而王建新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保证金的性质难以定性,这笔款项应视为罚没款。
□庭审直击
分钱时订立攻守同盟:“打死了也不能说”
昨日在法庭上,王建新和柯敬红基本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和涉案金额有异议。王建新认为自己的罪名不应该是“贪污罪”,而是“私分他人财产罪”。
或许是当惯了领导,王建新为自己辩护时,嘴里经常蹦出“磋商”、“汇报”之类的词。在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金额表示异议时,他的说法是“希望能磋商和商量一下”。
在回答问题及自我辩护时,文化程度为研究生的王建新却连称自己不懂法律,然后不断地回头看律师,希望律师帮助他回答。当法官问他认为自己犯了什么罪时,他一开始不知所措,最后表示自己原本以为这样做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或者只是“私分他人财产罪”。
而另一被告人柯敬红此前的证言则显示,王建新曾与她和肖伟宏订立了攻守同盟,告诉他们不要留下任何有记录的东西,并叮嘱“打死了也不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