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妞妞事件”考验深圳反腐先锋形象
作者:田彦红,江海波编辑:杨磊
10月25日,《深圳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几乎同时,“妞妞事件”的迅速传开,让前者甫一出世就陷入尴尬。
妞妞,原名李倩妮,因出演了自己的小说改编的电影《时差七小时》一举成名。然而,因为涉嫌利用父亲职权摊派电影票、巨额财产无法澄清等,妞妞的成名备受争议。最终,媒体的刨根问底使妞妞的父亲——深圳市委副书记李意珍不得不通过媒体公开致歉。
在公开信之后,李意珍和他的家人一同选择了沉默和回避。《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明确规定,“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但从10月底媒体开始报道以来,7日早已过去,仍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曾经被不少反腐专家推崇为中国制度反腐“样板间”的深圳,将会如何处理李意珍事件,“妞妞事件”该就此了结了吗?请看本期专题。
从“梁锦松事件”看“妞妞事件”
主持人:一位制度反腐专家曾表示,最成功的反腐模式当属“深圳模式”,深圳的反腐保廉体系显示了制度反腐的创新和力量,并提议要在深圳打造一个“样板间”。但是,“妞妞事件”让深圳突然尴尬。
项江:深圳的确设计了一套很好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我曾在3年前专程到深圳对此进行过考察,手头也有一份该体系的文本。据我了解,该体系参考了国内外大量的廉政建设经验,特别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经验。 深圳的这套体系希望能实现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和不能贪”。从制度设计而言,这套体系非常好,我们不能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否认该制度体系。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李意珍这样的现象?可以一针见血地说,就是这个制度管不到他这一层。打个比方来说,如果裁判员和运动员是同一个人的话,那么谁来维护规则呢?我们虽然制定了好制度,但是管不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些制度往往让有些人可能例外,制度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
当然,不能因此而对深圳反腐保廉体系进行否定。这一体系代表了一个方向,但是也需要完善。
现在对于李意珍的问题,最后还要等待组织的认定。但是说老实话,他女儿那么多股份,而且拥有这些股份时的年龄都很小。他可以辩解说是无偿赠送给她的,但是无缘无故别人怎么会送股份给你呢?
喻国明:从反腐制度而言,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很多,这些监督管理的文件,不能说不严格、不细致。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很多条文都是形同摆设,原因就是规定了目的,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操作手段。要实现这样那样的遏止腐败现象的目标,但是通过什么方法去实现和执行呢?往往没有解答。因此,很多条文把目标定得很高、很完善,看起来很美,但是没有实现的途径。
主持人:“妞妞事件”很容易让人想起与深圳紧挨着的香港,香港的廉政建设在全世界都是很有名的。去年3月,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在新税制出台之前购置了一部汽车而弄得满城风雨。可否把这两件事对比着谈一些看法?
项江:如果要这么一对比,那咱们深圳的这个副书记就比下去了。首先是在事件的性质上,梁锦松并没有涉嫌到贪污或经济问题,而只是有利用信息优势“合法避税”的嫌疑,而“妞妞事件”,很明显要比“梁锦松事件”严重得多。
前段时间有人通过梁锦松案提出,对权力可能的被滥用要搞“有罪推定”。众所周知,司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确切证据和事实,仅有怀疑不能定罪。如果依据这个原则,对梁锦松购车的指责和非难就属于“有罪推定”。
这种“有罪推定”无异于给权力套上了紧箍咒,从而使权力只能“谋公”,不能有一丝一毫用于谋私,并且连谋私的可能也不容许存在,否则拥有权力者就要为此受到质疑甚至付出代价。这位人士认为,这种对权力可能的被滥用的“有罪推定”,虽然有时候对权力拥有者不太公平,却能有力、公平地保障公众利益不受到侵害。
我本人对李意珍出来做解释是有看法的,他以“不知情”推卸责任,显然是不够诚意的。梁锦松在媒体报道后,第一时间约见媒体主动解释原因,但还是不得不面对一连串的立法会质询和不信任动议,最后仍然不得不辞职。而在此之前,梁先后两次为表诚意将税款差额无偿捐赠(梁锦松在当时就宣布把税制调整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即10万港元捐给慈善机构,后来被人指正税款为19万港元而非5万港元,梁锦松又为了“以最高要求标准表明心迹”,决定把捐款金额增至38万港元)。
目前,深圳有关方面仍然没有按照《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启动相关程序对李意珍进行调查。事实上,我也相信这是基本不可能的,同一行政权力内,尚未有官员在任上受到自己下属的调查。我们很希望广东省有关方面能承担这个角色,还公众一个真相。
媒体的可能:引导社会整体发问
主持人:梁锦松案最早也是媒体报道出来的,现在,“妞妞事件”也是媒体报道之后才引起全国的重视的,在腐败行为的监督上,媒体的作用能有多大?
喻国明:一个官员是否有腐败行为,本来轮不到舆论监督,但是现有的行政监督和法制监督体系却无法充分完成这些责任,因此很多腐败现象都是通过媒介发现蛛丝马迹,通过舆论引起了社会关注,公开化之后,才开始行政和法制层面的调查。因此,很多腐败事件都发现于偶然因素,就像妞妞拍电影,扯出了她的父亲。从中可见目前中国的媒体具备相当的敏感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事件中媒介所应当承担的职业角色符合公众期望。以前我们经常说职业道德,认为记者职业道德就是不要收红包写有偿新闻。其实就媒体而言,职业道德更大程度体现在媒体是否充分承担了一个媒体应有的职业角色。也就是该报道的有没有报道,该监督的是不是监督到了。而这件事情的报道,从娱乐新闻走向一个可能很严重的腐败问题,那么媒介的主动调查监督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了其应有职业角色,也比较符合公众对媒体角色的一种期待。
在这件事情中,媒体的监督功能发挥得很完善,一方面可见现在的舆论监督具备了一定的自主空间,能够发挥出监督力,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仍可以看到存在着种种干扰现象,例如《北京青年报》在深圳发行的报纸出现被抽页的情况等。但是,这些细节已经无法阻挡以媒介为引导的整个舆论对李意珍及其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整体发问,在其中网络对整个舆论的扩散和放大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项江:按照《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媒体监督的职务犯罪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在7天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现在7天已经过去了,深圳这个制度反腐的“先锋形象”正在经受考验。
记者手记
瓜田李下 自避嫌疑
旋涡的中心反而最平静。深圳市委已经成为这场事件中舆论的焦点区域,但是一个工作人员出人意料的平静让记者感到有点意外。他表示,他并不了解这件事情在外边闹得这么厉害,“我们这里非常平静,没有太大影响。”他还表示,李副书记家属的“那些事”大家都知道。“他没有隐瞒过什么,每年市委都要进行家属情况调查,在民主生活会上大家也会谈这些情况,李副书记家属经营的这些公司和项目,大家都知道,一直以来都没觉得有什么问题。”当记者提出,领导干部家属不得在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他说李的家属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在其任职副书记之前。“经营是有连续性的,这么多资产总不能因为做了副书记就都不要了吧?”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样一条明白的规定难道没有引起李意珍一点点的重视?中纪委的一纸禁令,除了在事件已经公开化了的时候成为权威,在平时被放在文件柜的哪个位置?
梁锦松当年因购买汽车涉嫌避税主动引咎辞职,而李意珍的一连串事件却一再被简单化处理。中纪委的规定应该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深圳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也应该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起码应像香港媒体当年对“梁锦松事件”所说的——瓜田李下、自避嫌疑。
链接
“过去,我对中纪委规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认识上有局限性、片面性。以为这主要是指不从事金融、证券业,不从事房地产,不承包工程等敏感问题,所以我一再要求家属、子女不能沾这些领域的边。我忽视了在文化产业方面也要注意这个问题。她们决定拍这个电影,并开展筹备工作时,是在我分管意识形态工作之前。”——摘自李意珍的公开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