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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与法律的抵触不能回避
规章与法律的抵触不能回避
类别:社会民生 作者:陈爱和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10-15
版次:SA26 版名:深圳读本 深评 稿源:南方都市报


针对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作者锐圆在《500元已经让我们很心疼了》一文中提出,把罚款标准提高到1000元,尽管约束效果更强,但也不能突破极限。笔者认为,这个“极限”还应当包括法律。

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7章的“法律责任”中,并没有就“闯红灯”作出具体详细界定,但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不可能按字面来一一对应。实际上,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整体框架来看,“闯红灯、违章变道、违规用远光灯”都属于违反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该法第90条中的所指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毫无疑问的是,依照《立法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条例》属于“规章”。本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是我国《立法法》为保持法律体系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而地方修法理应以此为据,在大的原则下寻找地方立法空间,不能随意突破国家法律界限。否则的话,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人们就会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据理力争,搬出“发生抵触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这势必会产生无所适从的状态,将会造成更大的混乱。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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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泛泛之谈--
不尽牛人滚滚来,无边硬伤纷纷现 人在江湖(出来的),哪能不挨刀(总归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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